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6年7月8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办事处(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62号),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赵恒昱  郭李萍

电  话:0578-8526259 0578-8528207

邮  箱:scxfwzszx@163.com

注:《方案》中时间期限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保障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为本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为被补偿人。

四、签约奖励期限

2026年X月X日前。  

五、补偿面积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妙高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后,可作为补偿依据。

六、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本方案公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

七、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90%予以补偿。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补偿人提供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

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补偿人以产权调换房票形式购买并结算差价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房源为:兴安华庭一期、金岸南苑、金岸北苑、飞鹤家园、二都街安置小区、桐悦里、古亭安置小区、腾龙五期、萃云居、君和府。

八、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至今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凭证的,以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300元的营业和停业综合性补贴。

九、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予以货币补偿,并予以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

十、商业、物流等不同土地性质的仓储用房分别按原土地性质仓储用房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十一、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用房按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附属用房评估价值的90%予以货币补偿。

十三、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空地),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

十四、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五、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补助标准按《关于公布2025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征收住宅房屋,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等房屋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助期限见附件2。

十六、被补偿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时,按规定标准提高30%。

十七、提前签约奖励、签约奖励、货币奖励、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搬迁奖励标准见附件3。

十八、房票奖励、使用、转让、结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补偿款结算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补偿人应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补偿款。被补偿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

二十、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未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未在规定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搬迁腾空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拟征地红线图

          2.临时安置费补助期限

          3.奖励标准

附件1-3.docx

开始时间:2026-07-08
结束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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