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需要,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6年7月8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对《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办事处(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62号),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办法》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赵恒昱 郭李萍
电 话:0578-8526259 0578-8528207
邮 箱:scxfwzszx@163.com
注:《办法》中时间期限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因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需要,现制定具体房票实施办法。
一、房票
房票是房票持有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的特定票据。
房票按补偿方式、使用范围分为货币补偿房票和产权调换房票。货币补偿房票用于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限价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房票;产权调换房票用于购买本项目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房票。
二、适用范围
S215兰溪至龙泉公路遂昌新路湾至大桥段改建工程(二期)的被补偿人。
三、房票面额
被补偿人可以向补偿人申请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每张房票面额一般不低于30万元,每个被补偿人只允许申请一张面额低于30万元的房票。
四、房票购房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货币奖励之和额度内,予以申请购房资金35%的奖励,奖励资金计入货币补偿房票总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之和额度内,予以申请购房资金20%的奖励,奖励资金计入产权调换房票总额。
(三)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仍有剩余的,被补偿人可申请货币补偿房票,并在剩余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内予以申请购房资金的48.5%奖励;不申请货币补偿房票的,予以剩余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的10%奖励。
五、货币补偿房票转让
(一)房票转让是指被补偿人将房票实名转让给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不享受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契税减免等相关补偿安置政策。
(二)房票转让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价格由被补偿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每张房票仅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
(三)转让双方签订房票转让协议,补偿人盖章确认后办理房票转让手续。
六、产权调换房票不允许转让
七、房票使用和结算
(一)房票使用。房票持有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凭本人持有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
房票持有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房住宅(含车位、车库、柴料间)房款的, 由其自行补差,补差部分不享受房票奖励。
(二)房票结算
1.货币补偿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房票持有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补偿人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2.产权调换房票:房屋管理企业凭与被补偿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补偿人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房票期限。货币补偿房票使用期限为两年。无论货币补偿房票是否经过转让,总使用期限不变。产权调换房票使用期限为产权调换房屋选房交付之日止。
八、其他规定
(一)房票逾期未使用或有余额的,扣除房票奖励,不计利息兑现。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货币补偿房票持有人符合我县大搬快聚、人才新政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使用。
(三)房票应当妥善保管,发生遗失的,应及时向补偿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房票持有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向补偿人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套取房票奖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