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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遂政办发〔2007〕118号
生成时间:2007-11-09 16:48:35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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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转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坚持“提质”、“扩面”相结合,遂昌县城重点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升级,逐步开展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乡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有效形式,不断扩大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并逐步规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1、明确职责,抓好监管。县经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县城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的实施工作。药监、农业、工商、卫生、建设、价格、环保、质监、税务、公安、国土、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接受县经贸局等部门的指导。有关部门可将乡镇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其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3、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县经贸局应加强生猪屠宰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县有关部门要落实生猪屠宰执法人员编制,充实执法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执法设备,确保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4、加强考核,确保落实。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生猪等肉食品安全列入食品安全责任状;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加强政策扶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对新建屠宰场的建设、老屠宰场的改造提升等,以及乡镇开展生猪产品配送的定点屠宰场,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管理和服务,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大力宣传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肉类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曝光生猪屠宰违法案例,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和乡镇定点屠宰管理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设置


1、规划设置要求。县城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按省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206号)执行。乡镇定点屠宰场(点)按本通知规定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遂昌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遂政办〔1999〕86号)执行。各乡镇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工作,对现有生猪屠宰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县经贸局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行年检制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动态监管。


2、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各地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原则上要求达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场的标准,并符合《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要求。


(二)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乡镇定点屠宰管理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县乡镇数量多、人口规模小、生猪日屠宰量少、交通不便等实际状况,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具体可采取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均生猪屠宰量10头及以上的乡镇,应按有关规定设立较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其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二是实行统一配送。城郊乡镇(村)和有配送条件的乡镇(村),原则上应由相关定点屠宰场实行统一配送。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提高肉品配送能力,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降低配送成本。三是设立集中(临时)屠宰点。坚持“先设点再逐步规范”,日均生猪屠宰量5-9头的乡镇,原则上应设立集中屠宰点;日均生猪屠宰量1-4头的乡镇,原则上应设立1-2个临时屠宰点。集中(临时)屠宰点由当地乡镇推荐,县经贸局审核,报经政府组织经贸、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相应标识牌。四是持证屠工上门屠宰。日均生猪屠宰量1头以下的乡镇、村,可由当地持证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每个行政村一般应有1名持证专业屠工。


2、严格乡镇定点屠宰屠工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临时)屠宰点以及上门屠宰的屠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经县经贸局组织培训,并经市经贸部门考核后颁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加强乡镇定点屠宰检疫和检验。乡镇定点屠宰检疫及检疫人员管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及检验人员的管理,由定点屠宰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规范化管理。县经贸局负责制定集中(临时)屠宰点、统一配送、上门屠宰的管理制度,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其卫生和肉品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完善并落实有关制度


1、实行亮证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应悬挂在场内明显位置。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完善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及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完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品质检验规程、环境卫生管理、疫情风险防范和报告、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场建设。有关制度应汇编成册,重要制度应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3、加强屠宰卫生和肉品安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场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生猪,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场:一是必须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标志);二是必须具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三是属种公、母猪的肉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加盖相应印章,并在相关台账记录中标明市场流向。


生猪定点屠宰场对未及时销售的生猪产品,应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4、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的主要内容:一是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二是有害腺体;三是屠宰加工质量;四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是有害物质;六是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检验人员应将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二)加强屠宰检疫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浙江省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完善检疫工作记录,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实行谁检疫,谁收费,谁负责制度。


1、加强宰前检疫。入场生猪必须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关证明以及牲畜耳标,并按规定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宰前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方可屠宰。


2、加强宰后检疫。动物检疫员对屠宰时和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头蹄、内脏、胴体、肌肉等部位实施同步检疫;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查。


3、严格监督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中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检疫员要监督定点屠宰场及畜主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范》(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记录由场方负责人员和检疫员共同签字。


五、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加强生猪产品经营销售管理。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且经检疫检验合格。销售生猪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或虽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场,但相关检疫检验证明不全的生猪产品。


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并按规定交纳税费,经营者或农户取得凭证,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章”、“检验讫章”的猪肉,由各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


对私自宰杀生猪上市销售和出售病死、毒死、腐败变质的生猪及其产品、猪副产品、猪肉注水等违法行为,由县经贸、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2、从县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按照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遂昌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调入前不按规定备案、调入后不按规定报验以及从风险区调入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运载配送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配送车辆,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持有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4、市场上销售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的,必须挂牌明示。


(二)加强生猪产品采购消费管理。生猪产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市场、超市及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并提供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六、加强屠宰经销商、屠工,检疫、检验和执法人员管理


(一)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


生猪及其产品贩运户必须持有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三)县经贸、农业以及工商、卫生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有关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经销商等,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屠宰加工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屠宰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七、其他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为畜主代宰,其发生的与代宰有关费用由畜主承担。待宰、屠宰期间,生猪死因不明或生猪及产品检疫检验不合格等而造成的损失由畜主承担。


(三)为确保实施统一纳税,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及其产品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商定。


(四)牛、羊的定点屠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  生猪  管理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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