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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

遂人劳社〔2007〕37号
索引号:2662526/2007-58784 生成时间:2007-08-01 10:02:30 发布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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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


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人劳社[2007]37号


关于遂昌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增强各乡镇和县属各部门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借用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已借用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补办有关借用手续。


2、借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各项补贴由原单位发放,借入单位不得再发放。借用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安排在原单位。


3、未经同意的借用人员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返回原单位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回原单位的,所在单位应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回原单位上班或提出辞职。否则,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有关程序予以辞退。若发现仍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该单位的领导责任,并由县财政部门核减该单位借出人员的相关经费。


4、县重点建设项目阶段性抽调人员待遇仍按遂政办发[2005]95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乡镇事业两个中心人事调配及考核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农业推广服务中心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的人事、劳动工资、财务及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各专业岗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岗位人员的培训指导和项目管理。为了合理调配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乡镇内部岗位调整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方案,征求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事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跨区域人员调配由县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征求乡镇政府意见,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中心负责人的产生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征求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也可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竞聘上岗由乡镇党委、政府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确定人选后由乡镇政府发文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两个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各乡镇应听取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所属专业岗位人员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向所在乡镇提出建议意见,然后由乡镇考核组根据工作人员综合情况确定考核档次。


三、教育系统人员调配及新录用人员


1、教育系统的人员调配应在各学校编制限额内进行,各学校之间人员调配由县教育局自行调配外,其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应在编制限额内报县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如各学校之间超编制调配人员需报编制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县财政部门凭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拨付经费。 


2、新录用教师应在编制限额内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当年录用计划应事先上报县编制部门核准同意方可实施。对引进本科以上人员的,协议书须经县人事部门同意盖章后有效;对公开选调及录用教师需与县人事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择优录用,否则,县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四、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


1、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按照岗位空缺情况和任职要求,一般应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特殊工作岗位除外),乡镇工作人员选调到县属部门需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2、从县外调入工作人员除紧缺专业或特殊岗位需要外,应面向社会公开选调。


3、用人单位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岗位空缺和工作实际需要情况,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增员计划(主要内容:用人单位的岗位名称、人数、详细的报考条件等),经县编办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意方可进行公开选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       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遂昌县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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