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遂 昌 县 财 政 局
遂人劳社[2008]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号)和《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劳社老[2008]16号
浙劳社老[2008]17号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遂昌县财政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社保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不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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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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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 |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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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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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待遇 通知 |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保中心、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