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遂人劳社发〔2009〕0067号
关于对县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蓝水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工工资管理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各类建筑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仍然严重,而且随着建设项目的逐渐推进,这种现象将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有两大原因。一是制度层面,体现为:
1、工程招标程序中,对建筑企业的准入条件规定较松,致使一部分诚信较低的建筑企业进入我县建筑市场,造成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县财政对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审查较严,程序多,历时长。为保证工程进度,建筑企业往往需先行垫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民工工资即无法保证及时支付。
二是监管方面,表现为:
1、建设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承包程序监管不到位,致使建筑工程中个人挂靠、层层转包现象层出不穷,处于失控的状态。这种混乱的现状,使得从工程款拨付到民工拿到工资之间一系列的程序链条异常脆弱,一旦其中某个环节断裂,如承包人、小包头亏损逃匿,民工工资就无从保障。
2、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乏力。劳动行政部门由于软硬件配备薄弱,难以对全县众多建筑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事前监管,多数情况下只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先行防范的作用。此外,考虑到县政府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政策,对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处罚机制,基本以教育和引导为主。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待于县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督促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运用政府的合力统筹处理才能有所成效。
一直以来,劳动行政部门利用现有的条件,在积极寻求各部门配合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了诸多有力的措施:
一、于2005年建立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工程的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工程合同价1%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若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再予以返还。
二、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此周转金重点用于急、大、难的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放农民工生活费,以解农民工的燃眉之急。目前,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数额已从2008年的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三、建立企业诚信审查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次数较多的企业,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发送丽水建设网对外进行曝光。例如,2009年将浙江东方巨星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列入黑名单中。
四、2009年开始,建立了建筑工程业主负责,建设、财政监督制度。今后,对于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单列条款约定民工工资的支付程序和违规责任,由各业主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群体性拖欠工资事件,司法、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制度。对群体性拖欠民工工资事件,法院提前介入,对欠薪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或冻结账户。公安110和经侦联动,维护秩序,严防事态扩大,严惩恶意欠薪逃匿行为。
六、建立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平时加强对各建筑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走访各建筑工地,了解各建筑工程的用工情况,掌握基本的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每年在固定的时间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查处童工、整顿劳动力市场等专项检查活动,简称“三春行动”。
另外,建设行政部门于2005年实施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同时规定,被公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建筑企业和个人不能承接新业务。此项工作由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在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时进行把关。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虽然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难题,但从已经实施的这些措施及其作用来看,成效还是明显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县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将更加科学高效。
最后,感谢您对民工工资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
主题词:政协 提案 答复 |
抄送:县政协办、县委办、县府办
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 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