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遂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丽水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供排水、燃气、公交、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用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4)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倒塌事故。
(5)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其他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商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遂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遂昌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城建副县长
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建设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电力局、县总工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1.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1.3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建设局: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分析,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建设局;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4)县交通局: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5)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6)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7)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县质监局:组织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9)县电力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2.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2.2.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 任:县建设局分管安全副局长
成 员: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政公用科科长、房地产管理科科长、村镇建设管理处处长。
2.2.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3.1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和县建设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事故险情。
3.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万元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县建设局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县级政府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建设局、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和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3.1 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5.3.2 事故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单位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3 相关记录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4 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和协调
(1)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建设局。需要县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议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调查组应提出事故调查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建设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县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 队伍保障
必须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县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装备保障
县建设局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预防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建设局和建筑企业负责。
7.5.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并指导各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 演练
县建设局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