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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1〕0118号
生成时间:2011-11-28 14:21:3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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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该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机关及方式、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为“按年或按月征收,税费同票”。按年征收的时间为每年8月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与税款一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缴入国库,列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定为定额征收。年(月)定额征收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残联、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后于每年56月份通知各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每年(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定额的计算公式为:年(月)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经认定的残疾职工×200÷3)×年(月)定额征收标准。

四、应缴保障金人数确认

各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数由县残联核定并递交县地方税务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630日前将在职人员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到县残联。逾期不报送资料的,按有关规定核定该单位的应缴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由县残联负责认定,经认定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保管该职工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县地方税务局、县残联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数的稽核。

五、申报缴纳程序

各用人单位人数核对确认后,应于每年8115日向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91日后,县地方税务局对当年未申报缴纳的单位可进行网上扣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年底前必须缴清,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需如数补缴。

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关经费科目中列支。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前扣除。

本办法由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施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14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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