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峰镇委员会 云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我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已届满,将要开展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认真做好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11〕2号)、《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11)19号)的精神,现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志和智慧,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认可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班子,为深入实施“经营山水、统筹城乡,全面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成立云峰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李建平同志任组长,阮定豹、朱正根、舒坚阳、占军民任副组长,成员有王良贤、朱晓梅、程昌武、应益友、张雪强、华新强、尹卫中、毛剑波、潘琍卿、黄建斐。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舒坚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占军民同志任副主任。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 (六)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七)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村要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共三至九人组成,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党支部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九)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一)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十四)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条件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村民代表的推选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选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二)村民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出意见交村民会议决定; 3、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工作人员组成和其他事宜; 4、选举产生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 5、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工作报告; 6、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行为; 7、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选民登记的办法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其中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生产资料在原村的异地转移农户(下山脱贫农民),本人书面申请参加的,原则上要同意。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4、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三)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遇同名同姓的应有区别标注。 (四)村民应当按以下方法办理选民登记: 1、户籍在本村的,由选民登记人员上门登记,村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在本村规定的选民登记日期内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没有主动登记的,视作不参加本村选举。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申请参加选举的,本人应当在本村规定的选民登记日期内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在本县辖区农村的,还需提交未在户籍所在村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材料。没有主动登记的,视作不参加本村选举。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五、村委会成员的职数及任职条件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本届村民委员会拟设的职位和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乡镇提出建议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考虑党员、妇女、少数民族及年龄和文化结构因素。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村委会成员的组成和名额还应视自然村的分布、村级事务管理任务的轻重等实际情况而定。自然村少、人口比较集中,村委会组成人数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少不能少于3人;自然村多,分布比较广,人口分散,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7人。为减少村干部职数,提高工作效率,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党支部和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可以交叉兼职。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4、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胜任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懂经济、会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或自荐人,不安排竞职演说,不列为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并写进村选举办法予以具体实施: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 5、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以由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宣布。 六、正式候选人或自荐人的产生程序 1、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或自荐直选。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过半数选民本人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由选民或者村民小组提名初步候选人,经半数以上选民本人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准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3、选民直接等额提名候选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并公布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 (2)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3)发放提名票,未到场的选民一律不发给提名票; (4)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5)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6)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7)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4、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参选。如果是分次投票选举,则取其高职务候选人进行选举;如未当选,再参加下一职务的选举。 5、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因候选人自愿退出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没有差额竞选对象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鼓励有退出竞选意向的候选人踊跃参选。 6、实行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荐,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廉洁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 自荐竞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必须提供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报名。自荐人要对参选目的,创业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竞选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 对自荐人不能采取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取前几名。 七、竞选活动 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坚持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投票日前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自荐人)的情况。介绍可以在村的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材料,也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正式候选人或无候选人自荐直选中的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 2、竞选活动采用依法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竞职演说、竞职承诺发表前应当递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发表后应当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候选人的演讲、承诺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竞职演说中应与经审核的书面演说内容相一致,严禁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威胁和恫吓候选人(自荐人)的合法竞选活动。候选人(自荐人)本人或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选举投票日当天,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3、选举期间,不得以捐赠承诺的形式参与竞选,不得向选民个人捐赠钱物。 八、选举程序 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次数,以及投票起止时间、地点、监票人、计票人向村民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也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定)并公告。 如果实行选举大会形式的,应当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可以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差额的原则印在一张选票上,也可以分别印在三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上。 采用自荐直选的,选票预留空格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职数印制。自荐人名单可附后,但不得视同为候选人打印在选票空格处。 妇女委员采用专职专选,在选票设计上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候选人一栏,与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并列。 3、选票由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三人以上参加印制。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所得提名票数由多至少顺序确定,若票数相等,按姓氏笔划为序。选票印制数统一为选民登记总人数。印制后当场盖章、密封、签字,确定专人保管,启封时应有签字者三人以上在场。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清点票数后分发选票。 4、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填写选票必须在秘密写票处进行,他人不得干扰。 5、每次选举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6、选举投票时,选民应当亲自到投票地点领取选票,参加投票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 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7、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因文盲和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或乡镇的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8、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自荐直选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填写。 选民填写无候选人选票或另选他人,应以公布选民名单的姓名为准,字迹清楚、规范、准确。考虑到选民的文化因素,出现笔划不清或产生异字等情况,只要选票上的意愿表达明确,不会造成异议的,应予认定。 9、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收回的选票总数。当场向选民宣布在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无效票的具体票数,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10、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符号填写或标有明显记号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11、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发出的选票少于或等于选民数。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12、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13、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14、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15、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在投票日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征得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6、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文书、会计,本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镇政府监督执行。 移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主动汇报情况;由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对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谈话,进行教育,要求其尊重选举结果,督促完成移交工作。对拒不移交的,本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以代表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也可由公安等职能部门督促进行移交。 九、选举结果认定与法律责任 1、因违背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认定为无效选举。无效选举包括整体选举无效和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两种情况。 整体选举无效是指程序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的全部当选人无效。 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是指当选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当选或他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使其当选;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人员当选;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 2、整体选举有效,可从直接、差额选举,保证秘密写票,保证投票不受干扰,公开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方面认定。 具体当选人当选有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整体选举有效;没有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和破坏、干扰选举等违法行为当选的;具备本村选民资格,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得票数为选民投票数的过半数,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且得票数的排名顺序在本村村民委员会职位应选名额之内。 3、对整体选举无效,可按两种方式处理: (1)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登记选民,重新组织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产生自荐人),重新投票选举。 (2)局部纠正。由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的违法或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的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以采取局部纠正办法处理。 4、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应宣布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以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其当选。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 (2)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先纠正失误的环节,看其是否当选。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可以保留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另行投票选举。 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名额时,不影响其他当选人的当选资格。 5、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或者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镇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实施违法选举行为,情节轻微的,由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经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按规定重新产生新的成员,替补其空缺的名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和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村党支部具体负责组织,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全县要求在4月15日前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推选村民代表阶段(2月25日前),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1、镇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部署会;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4、召开前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讨论通过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提出今后三年的创业规划和目标。 5、推选产生并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6、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登记阶段(3月5日前),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村选举办法,公布选民名单。 1、召开第九届村民代表会议,培训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 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3、讨论通过村选举办法;推选产生监票人、计票人; 4、发放公开信; 5、组织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6、对选民登记有异议的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第三阶段,候选人产生自荐人报名并公告阶段(3月20日前),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或组织自荐人报名,对候选人(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 1、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由选民提名候选人,产生确定正式候选人。 2、实行自荐直选的,由选民自荐报名,自荐人应在选举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明确竞选职位。 3、对候选人(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5日前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承诺书和竞职演说书。 第四阶段,办理委托投票阶段(3月24日前),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委托投票、组织候选人(自荐人)进行竞职演讲和做好选举会场,秘密写票处的布置等工作。 1、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及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2、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审核并公告; 3、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组织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职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并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投票站醒目处张贴正式候选人(自荐人)的竞职演说书。 4、落实票箱及其他所需物品; 5、做好选举会场、秘密写票处的布置工作; 第五阶段,投票选举阶段(3月25日-4月5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1、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投票; 2、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3、当选人资格审查; 4、公布及上报选举结果。 第六阶段,总结完善阶段(4月15日前),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明责授印,上岗培训,班子分工,制定规划,责任承诺,总结完善。 1、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召集新老村委会班子成员做好工作交接。 2、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会议,做好村委会成员的分工。搞好治保调解、民兵等村级配套组织的调整。 3、做好思想工作。做好让贤干部和落选人员思想工作,鼓励其支持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 4、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 5、明确工作目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当选干部的创业承诺,制定新一届班子任期创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公布,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6、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完善村级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7、总结授印。乡镇党委、政府召开总结大会,进行集体授印和上岗培训,同时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乡镇总结通过公文交换平台上报县选举办和县民政局。 8、汇总资料,建立档案。 9、妥善处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和其他遗留问题。
中共云峰镇委员会 云峰镇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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