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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旅发〔2012〕52号
索引号:746323500/2012-66952 生成时间:2012-11-01 10:41:46 发布机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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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遂昌县风景旅游局

遂昌县财政局

                          

                      遂旅发〔2012〕52号               

                  

关于印发《遂昌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属各有关单位,旅游企业:

    现将《遂昌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各单位,请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遂昌县风景旅游局          遂昌县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有效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补助标准和原则:对符合《遂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完成的宾馆、饭店、度假酒店、专业大型旅游购物场所类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60万元。对在合同期内完成的景区、景点开发和旅游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类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部分,按3.5%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

(1)固定资产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不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

(2)从项目前期到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有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计入补助范围(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凡涉及发改、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批的事项,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4)投资额超过8000万元并经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5)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付。

2.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遂昌县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表》(附件一);立项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工程决算书;上年度财务报表;其他相关凭证原件备查。

第二条  上交财政收入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宾馆、饭店、度假酒店、专业大型旅游购物场所类新建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上交的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景区、景点开发类新建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上交的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上交的财政收入(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 50%奖励给企业。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发改局立项批文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第三条  年营业收入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县内旅游企业在账务健全的基础上,以年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零售收入)为标准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5万元的奖励。

(1)年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零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旅游企业指纳入县旅游局行业管理范围内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

(3)年营业收入指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主营业务范围确定的主营营业收入,不含商品零售、租金、政府奖励、景区返利等收入。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旅游团费收入。A级景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和会务费收入。星级饭店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和会务费收入。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主营业务收入总账和明细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凭证原件备查。

第四条  A级旅游景区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为国家“AAA”、国家“AAAA”、国家“AAAAA”级的旅游景区,由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下发的A级旅游区批文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  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由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星级批文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星级旅游公厕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厕,经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公厕,由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下发的星级批文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旅行社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旅行社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新评为全国百强、省十强、省五十强和丽水市十佳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下发的荣誉表彰文件复印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全国百强社和全省十强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全国百强社和全省十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社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两者只享受一种)。在遂昌设立分社前,总社已取得全国百强社或全省十强旅行社的荣誉。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总社被评为全国百强社或全省十强社的批文原件(备查)和复印件;总社的旅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社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备案)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行社地接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县外其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社及县内新成立旅行社开业当年地接业务量达到5000人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继续实行县内旅行社地接奖励政策:年接待县外游客总量达到7000(含7000人次)—10000 人次的,每一人次奖励5元;总量达到 10001—15000人次的,每一人次奖励 6元;总量达到 15001—20000人次,每一人次奖励 7元;总量达到20001及以上的,每一人次奖励8元。对县内旅行社年度非周末(周一到周四)送(接)团2000人次(不含散客班人数,下同)以内的每人次另行奖励2元,2001-5000人次的每人次另行奖励3元,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另行奖励4元。

①旅游团队如购买多个景区(点)门票,以购买门票多的景区(点)人数计算人次,2个购买半票的作1个全票统计。

②非周末团队是指接团或者送团时间在周一至周四期间的团队(小长假和黄金周不计算在内)。人次的统计方法同上,如旅行社不能提供接团或送团当天景区门票的,须提供接团当天或送团上一天的住宿发票。

③对县外其他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社及县内新成立旅行社开业当年地接业务量达到5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与旅行社年度地接奖励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年度地接奖励审核清单》(附件三);其他团队台账(印章清晰的团队确认单,地接导游带团日记,游客意见调查表,餐饮、住宿、景区门票等发票)原件备查;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旅行社送团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①对县外旅行社年度送团总量(不含散客班人数)达到3000(含3000人次)-6000人次的,每一人次奖励2元;总量达到6001-10000人次的,每一人次奖励3元;总量达到10001-15000人次的,每一人次奖励4元;总量达到15000人次以上的,每一人次奖励5元。②开通散客班且年散客班送团量达到5000人次的旅行社每年给予 3 万元的奖励,超过 5000 人次的部分每一人次奖励 3元。对县外旅行社年度非周末(周一到周四)送(接)团2000人次(不含散客班人数,下同)以内的每人次另行奖励2元,2001-5000人次的每人次另行奖励3元,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另行奖励4元。送团人次的统计方法同旅行社地接奖励中的方法。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二);《县外旅行社   年度送团奖励审核清单》(附件四);团队购买景区门票的发票复印件;团队确认件;派团单;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导游人员奖励

1.国导人员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分别给予15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可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国导资格证、IC卡复印件;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由旅行社出具申报人近三年每年带团60天的相关证明(派团单等复印件,下同),中、高级和外语导游员的奖励申报须提供近两年每年带团30天的相关证明;县旅游局质监所出具的无重大旅游投诉证明原件;旅行社原始团队台账备查。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的奖励

(1)奖励标准和原则:继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取得国导、省导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9月30日前取得证书的参加当年考核,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奖励,并给予报销培训费。

奖励政策享受期限为三年享受对象必须是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入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遂昌县机关事业单位导游奖励发放考核表》(附件五)、导游资格证和IC卡复印件、微笑志愿者服务证明、导游带团证明等。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遂旅发〔2010〕63号文件要求。

第九条  申报要求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旅游局提出书面申报,如实提供申报台账资料。同时,企业应建立相关台账资料,按月如实向县旅游局提供相关报表,并按照要求做好奖励申报中相关业务档案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保存期不少于三年,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条  审核程序和时间

县旅游局、县财政局按照遂政发〔2011〕18号文件和本细则,每年2至6月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附则

1.县旅游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查看奖励申报的旅游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时,各旅游企业应予以配合。

2.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3.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当年政策奖励。

4.县旅游局对县内旅游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发布),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旅游企业,不享受当年政策奖励。

5.本细则由县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旅游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旅游局,县府办。

遂昌县风景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一:

遂昌县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

 

 

 

 

 

申请单位(盖章):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固定、移动)

 

主要产业

(产品)

 

上年销售

收    入

 

上年利润

 

上年上缴税金

 

上年创汇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项目总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投资

 

资金来源

 

项目开工

时间

 

项目建设负责人

 

项目相关说明

 

项目审核情况

项目竣工时间

 

核定单位

 

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

 

审查意见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额度

 

开户银行

 

账   号

 

项目相关指标数据

项目总面积

 

建筑面积

 

接待容量

 

上年接待

人    数

 

本年接待

人    数

 

增 长 率

 

上年营业

收    入

 

上年利润

总    额

 

上年上缴税    金

 

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数

 

 

 

 

 

 

 

 

 

 

 

                      

 

 

(盖章)

 

 

 

       

同意该项目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_____万元

      

         (盖章)

 

 

 

 

    同意该项目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__________万元

 

      

 (盖章)

 

 

县政府意见

 

 

 

 

 

 

                 (盖章)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份数

 

 

 

 

1、立项批文复印件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

3、法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一份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项目工程决算书一式四份

6、上年度财务报表一式四份

 

 

 

附件二:

遂昌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事实

依  据

 

 

 

 

申报政策

依  据

 

 

 

 

申请奖励

额度(元)

 

县旅游局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县领导

意  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三:                     旅行社(盖章)  年度地接奖励审核清单(  月)

 

时间    (或团号)

组团社

申报人数

核定人数

金矿

南尖岩

神龙谷

千佛山

竹炭博物馆

红星坪

汤沐园

大山漂流

乌溪江漂流

其他景点

地接

导游

几日游

备注

 

总人数

非周末

总人数

非周末

 

 

 

 

 

 

 

 

 

 

 

 

 

 

 

 

 

 

 

 

 

 

 

 

 

 

 

 

 

 

 

 

 

 

 

 

 

 

 

 

 

 

 

 

 

 

 

 

 

 

 

 

 

 

 

 

 

 

 

 

 

 

 

 

 

 

 

 

 

 

 

 

 

 

 

 

 

 

 

 

 

 

 

 

 

 

 

 

 

 

 

 

 

 

 

 

 

 

 

 

 

 

 

 

 

 

 

 

 

 

 

 

 

 

 

 

 

 

 

 

 

 

 

 

 

 

 

 

 

 

 

 

 

 

 

 

 

 

 

 

 

 

 

 

 

 

 

 

 

 

 

 

 

 

 

 

 

 

 

 

 

 

 

 

 

 

 

 

 

 

 

 

 

 

 

 

 

 

 

 

 

 

 

 

 

 

 

 

 

 

 

 

 

 

 

 

 

 

 

 

 

 

 

 

 

 

 

 

 

 

 

 

 

 

 

 

 

 

 

 

 

 

 

 

 

 

 

 

 

 

 

 

 

 

 

 

 

 

 

 

 

 

 

 

 

 

 

 

 

 

 

 

 

 

 

 

 

 

 

 

 

 

 

 

 

 

 

 

 

 

 

 

 

 

 

 

 

 

 

 

 

小计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说明: 在购票人合计中,2个购买半票的人作1个统计;核定人数栏目旅行社无须填写;景区几栏请用“√”表示;如申报非周末的奖励,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星期几。

 

附件四:           旅行社(盖章)   年度送团奖励审核清单(  月)

 

时间     或团号

地接社名称

申报人数

核定人数

金矿

南尖岩

神龙谷

千佛山

竹炭博物馆

红星坪

汤沐园

大山漂流

乌溪江漂流

其他景点

全陪导游

几日游

备注

总人数

非周末

总人数

非周末

 

 

 

 

 

 

 

 

 

 

 

 

 

 

 

 

 

 

 

 

 

 

 

 

 

 

 

 

 

 

 

 

 

 

 

 

 

 

 

 

 

 

 

 

 

 

 

 

 

 

 

 

 

 

 

 

 

 

 

 

 

 

 

 

 

 

 

 

 

 

 

 

 

 

 

 

 

 

 

 

 

 

 

 

 

 

 

 

 

 

 

 

 

 

 

 

 

 

 

 

 

 

 

 

 

 

 

 

 

 

 

 

 

 

 

 

 

 

 

 

 

 

 

 

 

 

 

 

 

 

 

 

 

 

 

 

 

 

 

 

 

 

 

 

 

 

 

 

 

 

 

 

 

 

 

 

 

 

 

 

 

 

 

 

 

 

 

 

 

 

 

 

 

 

 

 

 

 

 

 

 

 

 

 

 

 

 

 

 

 

 

 

 

 

 

 

 

 

 

 

 

 

 

 

 

 

 

 

 

 

 

 

 

 

 

 

 

 

 

 

 

 

 

 

 

 

 

 

 

 

 

 

 

 

 

 

 

 

 

 

 

 

 

 

 

 

 

小计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说明: 在购票人合计中,2个购买半票的人作1个统计;核定人数栏目旅行社无须填写;景区几栏请用“√”表示;如申报非周末的奖励,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星期几。


附件五:

遂昌县机关事业单位导游奖励发放考核表

姓名:            单位:            手机号码(全号):

项目

要 求

考核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注

导游资格

(20分)

持有国家旅游局或浙江省旅游局发放的导游资格证书且按规定参加年检。

20

 

 

提交导游证和年检证复印件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证书效。

0

 

 

业务培训

(20分)

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3次的。

20

 

 

在本框内对何时何地参加何培训进行说明

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2次的。

15

 

 

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至少1次的。

10

 

 

未参加任何培训的。

0

 

 

志愿服务

(40分)

当年微笑志愿服务累计时间20小时以上。

40

 

 

附团委出具的志愿者服务登记证复印件

当年微笑志愿服务累计时
间15小时以上。

35

 

 

当年微笑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

30

 

 

当年微笑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小时。

20

 

 

当年微笑志愿服务时间不足5小时。

0

 

 

兼职导游

服务(10

分)

已办理导游IC卡且从当年从事兼职导游服务累计5次以上。

10

 

 

附导游IC卡复印件和地接旅行社开局的派团单

已办理导游IC卡且从当年从事兼职导游服务累计 3次以上。

5

 

 

未办理导游IC卡且未从事兼职
导游服务。

0

 

 

其他项目

(10分)

当年参与全县重大活动讲解活动达到2次。

10

 

 

在本框内对参加重大讲解活动进行说明

无不良记录和游客投诉的。

5

 

 

总 分

 

100

 

 

 

注:总分(含加分项目)100分,考核分达到 60分为合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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