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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滩乡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662905/2012-65115 生成时间:2012-07-10 17:39:21 发布机构:焦滩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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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焦滩乡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滩乡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人事 事业 绩效工资 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焦滩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焦滩乡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焦滩乡根据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事业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本乡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岗位设置、工作分工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建立健全全乡事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全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实施对象

    焦滩乡政府管辖的在编全体事业干部。

    三、奖励绩效考评设置工作步骤

    1、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组  长:汪华成

    副组长:郑月娥 谢明富

    成   员:朱樟法 唐红飞 叶裕和  钟仙琴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全程进行管理监督。

     2、认真组织,精心实施

    (1)学习动员。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实施绩效工作津贴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强化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出绩效考核意见和方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采取一定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布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组织实施。

    (3)确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县人事局核准的全乡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对全乡事业在职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计算汇总。

    (4)开展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细化绩效考核相关内容。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基本程序:全乡在编在岗人员依据《焦滩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月表》进行考核,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工作津贴发放名单,由财政办负责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奖励性工资总量按本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40%核定,另6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1、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2、平时考核主要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平时考核分为称职与基本称职两个档次。具体考核项目为:①认真、准确、及时完成岗位工作;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③工作有交叉时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科室或人员完成任务:④有良好的工作热情,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⑤及时完成各类报表、总结、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⑥遵守乡干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平时考核由分管领导执行。

    3、年度考核工作由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对在职事业干部本年度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测评满分为10分。以得分高低为序排列名次,按总考核人数的20%、60%、20%比例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及发放

    (1)每月提取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进行平时考核,按月发放。留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作为年底年度考核性奖励资金。

    (2)平时考核后,每月称职者按基本数发放,基本称职者下浮10%发放。下浮额纳入留存的20%。

    (3)中层岗位每月增加60元职务补贴,该补贴随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该补贴在提取的20%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4)留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的年底年度考核性奖励资金分配。二等奖奖励金额为全乡事业考评人员平均数,以二等奖为基数,一等奖上浮10%,三等奖下浮10%。

    七、特殊人员及时段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1)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间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常规考核结果全额发放。

    (3)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常规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常规考核结果的9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常规考核结果的50%发放。长期请病假的(一年以上,从第1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工龄在25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况时,发放标准可以给予适当上浮。

    (5)借用到外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下浮发放。

    (6)落聘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本办法由乡考核办负责解释,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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