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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土资〔2012〕35号
索引号:00266218X/2012-67283 生成时间:2012-08-15 15:56:22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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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所、各基层国土所:

现将《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六月六日

 

 

 

 

 

 

 

 

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推进我县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根据浙土资发(20122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阳光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围绕深入治理征地拆迁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内容

(一)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64号),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对《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公布,及时向社会公布。认真梳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等文件,及时制定新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二)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正当。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必须组织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勘测定界结果应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将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4 、草签征地协议。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方案批准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为加快征地批后实施进度,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同时发布。

6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补偿安置工作到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将被征土地移交并进行场地平整。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要求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拟拆迁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并将上述内容纳入征地工作内容和程序。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规范征地款支付流程,所有款项经核实后,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收款收据,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转账,不支付现金,并将征地款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分配方案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乡、镇政府定时检查、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是有效缓解和解决征地拆迁矛盾、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成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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