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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遂公通〔2012〕15号
索引号:2662593/2012-65697 生成时间:2012-09-13 16:53:30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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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

为推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规范有序管理,保障其合法医疗用途,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含麻黄碱类物质的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碱的中成药。

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采购、使用、销售、保管等管理制度。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将购买情况自购买之日起3日内向遂昌县公安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所购买的药品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购买日期等信息(格式见附件)。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所售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数量、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有关规定,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数量配给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范围超数量配给。

六、购买、经营、使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反国家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吊销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2910日起实施。

 

 

遂昌县公安局     遂昌县卫生局     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0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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