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推广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推广使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的管理,规范“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使用,促进遂昌竹炭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区域名牌是浙江名牌的重要组成部分,“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是在遂昌县行政区域内,竹炭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竹炭类产品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审查核准、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遂昌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标委”)负责“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管理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推广使用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
(三)对授权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布授权使用和停止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的企业名单;
(五)选聘授权使用条件评审专家组人员。
第五条 遂昌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标办”)负责“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负责“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授权使用企业进行登记,赋予唯一性编码;
(四)负责地标委的日常事务,承担“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的管理、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推广使用
第六条 “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使用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按照地标委的申报文件确定。申请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产品标志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遂昌县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确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稳定。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权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
(一)近三年内,相关产品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二)近三年内,企业有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写《“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使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地标办;
(二)地标办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成员必须在三名以上)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等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企业;
(三)专家组对符合资格的企业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确定建议名单,报送地标办;
(四)地标办将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地标委;
(五)地标委审核确定名单,通过遂昌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产品,由地标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七)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以地标委的名义授予“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产品称号,颁发“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产品证书、标志;
(八)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授予唯一性编码并报县质监部门备案。
凡取得“遂昌竹炭”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是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适用简化程序。简化程序按照前款(一)、(四)、(五)、(六)、(七)、(八)项执行。
第九条 “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的使用期为三年,期满若需继续使用,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地标办指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达标后,方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协会要引导企业在营销活动、广告宣传、形象策划中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支持企业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举办和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开展认证、开拓新兴市场以及组织品牌专营培训,设立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和专柜等新型流通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保护机制,有效期范围内的“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产品列入“保护名优”产品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采用标签形式或在外包装上使用标志时,应向“遂昌竹炭”地标办提供标志标识的品种、规格、型号、标签样张或在外包装上印刷位置的样张和年度使用数量等信息;
(二)采用标签形式或在外包装上使用标志时,其产品标识标注除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外,还须印制“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及地标委授予的唯一性编码;
(三)有专人负责标识管理,确保不被挪用、不流失,不私自制作浙江区域名牌标志,也不得转让、出售与馈赠;
(四)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在本企业以外生产的产品上;
(五)接受地标办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在职能部门监督抽查中,授权使用期内产品质量一次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产品质量二次不合格的企业,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政府职能部门通报的,取消“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 已获准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使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标办核实后有权收回其“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使用权:
(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企业转产或转卖给其他企业的;
(三)不规范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影响区域产品声誉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或个人,将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标志或与之相近的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遂昌竹炭”浙江区域名牌管理、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二)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三)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