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66号)文件和遂昌县人民政府《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政发〔2012〕60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全面落实,特制订遂昌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操作细则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一)扶持对象:毕业年度内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和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在我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后,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就业登记。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高校毕业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招用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助。
(五)扶持期限: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扶持对象:吸纳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企业招用后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三)提供材料
1.被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招用人员因肢体、心理方面有残疾的,提供权威部门的确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
4.被招用人员因家庭特别困难的,提供乡镇、街道证明材料(低保证);
5.被招用人员的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招用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四)扶持标准:按规定给予企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
(五)扶持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扶持对象:我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基本条件:当年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
(三)提供材料
1.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招用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3.申请期内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账;
4.银行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的 50%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五)扶持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四、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在我县范围内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无单位宿舍、未租住公有住房并在城区(街道或乡镇)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辖区范围内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宿舍证明或公租房管理部门提供未租住公有住房证明;
3.房管部门开具申请人家庭无房产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妙高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享受过货币分房政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县城妙高街道范围内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同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提供就业证明。在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录用通知书;灵活就业的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展养殖、种植业无营业执照的,由乡镇、街道、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创业项目的批复或承包协议证明;
5.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房租缴费税务发票原件;
7. 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证明。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给予申请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房租补助。
(五)扶持期限: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五、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村)就业补助
(一)扶持对象: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在城乡社区(村)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就业登记的。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城乡社区(村)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城乡社区(村)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四)扶持标准: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助。
(五)扶持期限: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六、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企业就业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扶持对象: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遂政发〔2012〕60号文件下发后毕业,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企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服务期达到三年以上的(含三年)。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街道所属单位证明;
4.冠名为某乡镇、街道所属企业注册证明;
5.被招录用通知等证明材料;
6.每半年1张本人工资发放名册或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账;
7.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凭证;
8.学费发票、学校缴费证明或助学贷款还款凭证。
(四)扶持标准:按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扶持期限:一次性。
(六)办理时间:服务期满三年后。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三)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开展养殖、种植业无营业执照的,由乡镇、街道、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创业项目的批复或承包协议等证明;
6.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50%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扶持(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五)扶持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场地租金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在创业园或创业园外创业。
(三)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价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开展养殖、种植业无营业执照的,由乡镇、街道、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创业项目的批复或承包协议等证明;
5.所在创业园管理部门的经营证明;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发票。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在创业园区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5000元。在创业园外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3000元。
(五)扶持期限: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九、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就业登记。
(三)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原件。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五)扶持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
(三)提供材料
1.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开展养殖、种植业无营业执照的,由乡镇、街道、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创业项目批复或承包协议等证明。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
(五)扶持期限:一次性。
(六)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十一、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
(一)扶持对象:毕业两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遂昌籍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公布的见习训练基地参加见习。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见习训练基地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扶持标准
1.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总补贴额的60%给予补贴;
2.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政府承担;
3.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由政府承担。
(五)扶持期限: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见习训练结束后仍未实现就业,经申请,见习期协议可延长至一年。
(六)办理时间:见习期满后补贴。
十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费用补贴
(一)扶持对象:毕业年度内并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提供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据的培训费用税务发票。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的,1.在1500元以内根据培训项目按实补助;2.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费全额补贴。
(五)扶持期限:一次性。
(六)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十三、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扶持对象: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二)基本条件:在公益岗位就业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提供材料
1.被招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低保证);
4.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证明原件。
(四)扶持标准:符合规定的,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
(五)扶持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时间:一年一办,按年申请。
附则 :
1、本细则规定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当年1月至12月底。
2、 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申请各项补助,必须实事求是、诚信申请,并自觉接受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不予补贴。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 本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县政府《实施意见》出台时间作为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
4、业务经办机构在遂昌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昌 县 财 政 局
2013年5月31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县府办。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