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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政发〔2012〕36号
生成时间:2013-06-18 09:40:34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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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含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和农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开发整理地块位于城镇规划区外,自然坡度在25度以下,开垦后能够种植农作物。

(一)土地开发。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未利用地、滩地、林地等非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2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

(二)建设用地复垦。立项前,05变更调查图和立项时上一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1:10000标准分幅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实地也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0.5亩以上。

(三)农地整理。必须有新增耕地资源;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农地整理等子项目分别按子项目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田间道一般宽度为3.0~3.5米;田(地)块之间必须有生产道,生产道要与田间道相衔接,生产道宽度为1~2米;垦造耕地项目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有田间道通达;面积在此以下的项目,应当有生产便道。

(二)新增耕地要求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在20厘米以上;旱地要求地块平整,地块内相对高差小于15厘米,地块宽度在2.5米以上,内侧坡地有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渠道相连。

(三)新增耕地的田(地)坎高度必须小于2米。新开水田的田坎必须块石修筑,高度与田块高度一致;旱地必须对地坎进行石砌加固,地坎石砌高度可比耕作层上表面略低10-30厘米;护坎坎基必须到位,坎基深度必须在地块内侧排水沟底10厘米以上。

(四)项目区内排、灌水渠布置要合理。排水渠必须三面光浇筑;项目区内有永久性水源时,应尽量合理利用;项目区内无永久性水源或永久性水源不足时,应布置间歇性水源地,如蓄水池等,蓄水池必须与排灌系统相连接,密度可按1-2个/公顷、容量≥6立方米/个设置。

(五)对项目实施前已上图并统计在册的耕地面积,以及机耕路、固定设施(如泵房等)占用的面积和耕地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面积,在竣工测量和确认面积时予以核减。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式,实行规划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规划立项由县国土局负责;项目实施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专家负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二)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立项及验收报批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新增耕地的确认、项目自验、申请县级初验、竣工资料送审、项目的后续管理等。

(四)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六)县农业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验收依据,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做好已建标准农田的使用管理和新增耕地的后续耕种监管等。

(七)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的审批工作。

(八)县发改局负责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九)县安监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十)县公安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调查处理各类阻挠、破坏项目建设案件。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二)县交管办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协调、指导以及标后管理等。

(十三)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国有土地业主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业主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请,组织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基层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踏勘意见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申请需附现场踏勘意见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县级审核意见。

第七条  初审

县国土局在接到立项申报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由县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编制可行性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业主补齐或完善该项目的政策处理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纪要、涉及农户的意见以及后续种植方案等。

第八条  评审论证

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县、市、省级立项

完成初审和评审论证程序后,省委托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立项;跨市调剂委托项目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立项;其他项目报县政府立项,项目资金列入县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预决算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汇报进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材料必须报县国土局备案。水田立项面积在100亩以下(含100亩)、旱地立项面积在200亩以下(含200亩)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招投标;水田立项面积在100亩以上、旱地立项面积在200亩以上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

第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对整理后所获取的折抵指标实行回购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验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当地有关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项目初验。

第十五条  县级初验

根据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验收申请,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采取100分制方式进行综合打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复验和认定

县级初验合格后,依据规定报市国土局复验和省国土厅核定。

 

第七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复垦指标和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垦田造地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用林地、园地、水域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交纳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及财务核算

(一)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实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和按面积补助方式双轨制运作。具体项目的运作方式须由立项评审组提出方案,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立项审批。

1.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土地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测量、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编制及送审。项目工程款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监理、国土局、财政局审核后,按审价后的决算价支付。

2.按面积补助方式的土地开发项目按竣工验收实测面积进行补助。水田补助17000元/亩,旱地补助15000元/亩。配套工程按审价后的决算价结付,配套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新增耕地按面积补助款的30%。补助款包含立项和竣工验收费。审计费列入土地开发项目成本。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费用按1000元/亩计提;县水利局的水利配套工程测设费,按水利配套工程直接费的4.5%计提;县农业局地力评定费用、县林业局的占用林地审批费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涉及的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开发项目成本。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采取复耕指标收购方式结算。

1.复耕指标收购价格

宅基地复垦:水田4.0万元/亩,旱地每亩3.6万元/亩;工矿用地复垦:水田2.5万元/亩,旱地2.0万/亩。

复垦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工程直接费、相关税费、评审及竣工验收费等。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费用按2000元/亩计提,列入土地开发项目成本。

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按不低于2.0万元/亩计提。

2.宅基地整理的补助和奖励

根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对立项后新拆迁的农村宅基地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

整村搬迁进行宅基地整理的,按复耕面积奖励2000元/亩。奖励资金80%归农户,20%归村集体。

(三)农地整理

农地整理的新增耕地按土地开发标准结算,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四)耕种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必须及时种植农作物或有关部门认可的经济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第一年3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150元/亩、第四年150元/亩、第五年150元/亩的资金补助。

县国土局负责项目验收资料的移交,县农业局负责新增耕地的种植指导、县林业局会同县农业局负责新增耕地的种植以及种植补助款的拨付等。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和变更

(一)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工程量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和政策处理费

(一)工作经费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

土地开发:年度完成总量300亩以下的,按1200元/亩支付;300亩以上、400亩以下的,按1300元/亩支付;4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按1400元/亩支付,并以此类推相应支付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另奖600元/亩。

建设用地复垦:按3000元/亩支付。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项目另奖1500元/亩。

2.村级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按300元/亩支付,建设用地复垦按1500元/亩支付。

3.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按1000元/亩计提,建设用地复垦按5000元/亩支付。

4.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工作经费按当年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100元/亩支付,当年通过验收的项目全部落实种植的另奖50元/亩。

5.县农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10元/亩支付。

(二)政策处理费

村集体组织政策处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的10%计提。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施工单位和村级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工程竣工、乡镇自验后再付40%;项目验收合格(验收权限在省级的,要通过省级验收;验收权限在市级的,要通过市级验收)并经审计后,再支付20%;另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已种植农作物并经农业、林业部门认定后,全部付清。

(三)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在项目动工后可按规划估算数预付50%,其余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并种植农作物后付清。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局工作经费在县级初验合格后预付60%,其余在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并种植农作物后付清。

按面积补助方式的土地开发项目,项目招投标后下浮部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其中用于发展村集体部分不得低于3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浙江省“百万”造地工程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国土  开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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