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
你局《关于报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遂发价〔2012〕16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浙价医〔2012〕3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 10元/人次。住院诊查费:15元/日。
二、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三、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30%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四、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5%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
五、床位费:按丽发改费管〔2012〕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该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抓紧组织实施。
此复。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