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和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推
动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
全乡农村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管理实施意见。
一、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原则
1、坚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原则;
2、创业为重,促进全面发展的原则;
3、发扬民主,引入群众监督的原则;
4、科学考评、量化管理的原则。
二、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要求、内容和方式
1、考评对象。全乡农村党组织中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对年长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病休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列入考评)
2、考评划分类型。根据各村党员年龄、职务状况和工作特点,以支部为单位,将全体党员划分为四个类型,A类型为村两委干部中的党员;B类
型为年龄在 60周岁以下的在村无职党员;C类型为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在村无职党员;D类型为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的流动党员。
3、考评内容。党员先锋指数分值为 80分,由底线考评+承诺考评两部分组成,底线考评占 50分,承诺考评占 30分。底线考评的内容是共性的内容,涉及党员执行“三会一课”、缴纳党费等最基本的内容,党员出现违法违纪的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分。如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党员村干部不准利用职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承诺考评的内容是个性的内容,主要由党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创业富民内容作出具体的“一句话承诺”。(详见附表)
4、附加考评内容。增加正向加分和反向扣分指数考评:正向加分和反向扣分最高分值为 20分,根据不同类型党员的特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应加分或扣分。(详见附表)
5、考评办法。农村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并实行季(年)末动态考评,一季度一小评,一
年度一总评。每位党员根据考评项目,对照本人一个季度工作自行打分,由所在党支部统一整理收集。党支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党员对照先锋指数量化考评标准开展互评打分,并邀请群众代表参评打分。每季度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党员平时工作、生活表现,研究确定每个党员的综合得分。
6、考评公示。季度考评得分和年度综合得分要通过村党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对外公示,并反馈给党员本人和上报乡党委备案。年度考评得分要报乡党委统一公示。
7、考评结果确定。根据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党员、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五个等次,进行星级管理。
优秀党员在先锋党员中产生,结合年度评优工作确定;先锋党员在考评得分 90分以上产生,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 15%;综合考评在 60分以下的为警示党员;连续两年考评为警示党员的为不合格党员。同时凡在社会治安、抗洪救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被县级以上表彰的,经村考评工作小组推荐,乡镇党委批准,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长期不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的“三不”党员,经村考评工作小组书面提出,乡镇党委批准,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8、考评结果运用。“闪光言行之星”评选在季度先锋党员中推荐上报。对年度考评为先锋党员的,乡党委要给予表彰和宣传,并作为评比优秀党员和各类评先评优、组织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的优先对象;对合格党员,要加强集中教育培训,提升素质能力,促使他们比学赶超、晋位升级;对年度考评为警示党员的,要谈话诫勉,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等结对帮扶方式,督促他们抓实做好整改和转化工作。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均为警示党员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为不合格党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劝退或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可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村干部的,可按法定程序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凡先锋党员和合格党员达到本村党员总数 95%以上的党组织,可取得当年度农村先进党支部的评选资格,并在项目建设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各村都要成立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工作小组,村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住村干部是具体责任人,要落实监督员、记录员,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2、示范带头,以点带面。要确定 1-2个村做为示范村,在示范带动下全面推进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工作。要做到每个村都有 1名乡镇副科以上领导联系,并参与所在村支部季度和年度党员考评工作。
3、建章立制,严格检查。各村要根据该实施意见和《遂昌县农村党员先锋指数量化考评表》(供参考),结合本村实际组织学习落实。乡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村实行党员量化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确保不走过场。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焦滩乡委员会
二 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