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72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丽交〔2014〕82号),结合“平安交通”、“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等工作要求,现将2014年全县交通运输行业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2011〕40号、〔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委办明电〔2013〕1号),以及近期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平安交通”、“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依据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夯实基础,强化基层,集中解决一批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影响和制约当前行业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基本杜绝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自律意识进一步落实,基本形成守法经营、遵章守纪、规范生产、安全信用的良好氛围,各类安全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
三、整治范围
重点地区:交通运输从业单位集中,人流物流密集,重大隐患较多,非法生产违法经营现象严重和事故多发易发的地区。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客运和学生接送及危险品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领域。
重点内容: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重点隐患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工程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2.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3.企业关停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停不到位的;停工停产整顿后,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4.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7.各交通执法单位全年立案查处案件为“零”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行业,其非事故案件的立案查处数低于事故起数的五倍的;
9.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行业管理机构未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的;
10.在一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死亡的;
11.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限运输的;
(2)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3)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拒绝载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的;
(4)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5)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车、普通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6)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
(7)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8)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9)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教学人员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11)“二客一危”车辆未按规定实施实时动态监管的;
(12)客运站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规定的;
(13)客运车辆未落实凌晨2至5时休息制度的;
(14)不具备学生运输资格车辆擅自参与学生运输的;
(15)客运企业未落实客运安全告知和驾驶员安全告知的。
2.水路交通
(1)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2)船舶严重超载开展运输经营的;
(3)非法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4)船员配备不足、船员证书不齐、船员人证不符或不适任的;
(5)库区钓鱼休闲船舶非法载客的;
(6)港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任职培训或取的相应资格证书的;
(7)港口(码头)违规生产和无有效资格证书开展经营的。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1)施工(养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建设活动的;
(2)未落实《丽水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3)施工(养护)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违规托管、代管、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4)交通建设工程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建设单位随意压缩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6)建设参与各方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未落实到位的;
(7)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及其它监管指令,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和落实的;
(8)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建筑材料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上旬-5月中旬)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5月30日前报局运安科),强化宣传和动员部署,营造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分类登记,逐一建档立案,督促及时治理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10月底)
各单位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兼顾,加强联合,协调配合,开展专项治理,挂牌督办、联合整治等方式,开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高发、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领域的集中治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纠正,执法单位依法惩处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和企业。
(三)全面检查、重点督查阶段(8月初-10月底)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采取交叉检查、跟踪督办、暗访抽查等方式,对基层单位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重点环节、领域和行业的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县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11月-12月)
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加强统计和情况分析,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深入,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抓好整改评估和验收工作,经审核合格的,予以销号;不合格的,督促尽快落实。要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行业安全管理规律,加强制度建设,引导行业规范有序运行,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单位统计汇报材料于11月底前报局运安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县局成立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傅旭波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运安科科长任副组长,局建管科副科长,县公路局、运管局、港航所及质监站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安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定期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抓住重点,依法打击。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治违”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执法,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到“四个一律”。“专项行动”期间,要“惩”、“教”结合,注重人性化管理,既要做到依法从严打击、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和说服工作,创造良好执法氛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粗暴执法、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现象。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与安监、公安、建设、工商、经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要探索跨区域、跨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的有效监管方式,实现管理联动、执法联动、信息联通,要充分利用GPS等卫星定位装置、AIS、车载(船用、工程)视频监控和各类综合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增强证据收集能力,提高打击实效;要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台账,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复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后果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相关单位和人员列入行业信用考评和“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交通运输行业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统筹兼顾,注重长效。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将“专项行动”与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年”、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以及“平安交通”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诚信机制建设等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的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统筹兼顾交通运输活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把开展“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轨道,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和经营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抓住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电子显示、黑板报等装置,广泛动员,正确引导,加大各项安全法规、政策等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行业会议、教育培训和检查督导的机会,加强主渠道宣传发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等举报以及奖惩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强化专项行动的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七)讲求实际,重视统计。各单位要认真做到将“专项行动”贯穿于交通运输整体工作,贯彻于行业管理工作,贯穿于本行业所有监管业务的开展。各单位的安全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与协调工作,所有上报的“专项行动”统计数据必须包括本单位的所有监管职能范围,确保不缺位,不漏项。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5月15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