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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遂政发〔2014〕0043号
索引号:2662104/2014-67534 生成时间:2014-06-04 10:28:50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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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矿业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

    我县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现已发现矿种16种,主要有金、银、萤石、铅、锌、铜、钴、稀土、透辉石、地热、花岗岩等矿产,是浙江省黄金、白银、萤石、花岗岩的主要产地,具有良好的地质找矿前景和矿业发展潜力。境内发现湖山和黄沙腰二个大型萤石矿田,全县累计探明萤石储量2000多万吨,目前保有萤石储量1400多万吨,萤石资源远景储量3000万吨以上,花岗岩储量预计5亿立方米以上。按照《遂昌县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年》要求,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萤石和花岗岩资源,重点发展萤石和花岗岩石材产业。

    鼓励萤石矿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萤石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鼓励达到中型以上规模的萤石矿山企业配套选矿生产,新办萤石选矿厂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积极开展遂昌萤石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研究中低品位结晶细、高杂质难选萤石矿的浮选工艺及药剂技术攻关和应用;鼓励企业进行尾砂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萤石资源综合利用率。发展花岗岩石材加工产业,重点抓好云峰区域花岗岩开采及加工,根据《遂昌县云峰花岗岩矿区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快云峰石材加工园区的建设,为花岗岩资源统一开发、加工奠定基础。压缩矿山总数,提高矿山开采规模,整合原有小型矿山,引进先进的无爆破切割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集中矿山废弃石料及表皮风化山砂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尽量减少矿山企业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与管理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形成公开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把矿业权市场准入关,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主体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调控矿业权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矿业权合理配置和矿业权市场平稳运行。

(一)探矿权出让管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对《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2.对《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和第一类矿产在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3.对《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置探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理划定开采范围,委托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之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二)采矿权出让管理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遂昌县矿产资源规划》,分矿种、按类别、有计划出让采矿权。

1.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采取协议出让的外,其余的新设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有关土地、青苗、坟墓、道路等的政策处理由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2.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3.甲类矿产采矿权人拟扩大矿区范围,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毗邻区域(含深部)的矿产资源,如果在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内已由国家出资(包括各级财政)勘查、且资源储量等级达到开采要求,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将拟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变更登记手续。  

    4.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如符合准入条件,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按照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程序办理。

    5.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6.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可利用的矿产品,根据其矿产品数量及周边市场价格确定并交纳采矿权出让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1.制订和完善有利于矿业发展的管理制度。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设置矿业权。新设矿业权,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或审批意见前,应组织安监、环保、林业、水利、旅委、公安、乡镇(街道)等单位进行联合定点和矿区范围现场论证。

2.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国土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和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3.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规范勘查行为。严格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以采代探、越界勘查、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

4.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监督管理,杜绝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依法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文件要求,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

(一)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严格按照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须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

    加快矿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采选设备的技术改造,减少矿山“三废”的排放量,矿山和选矿企业“三废”必须达标排放。

(二)废弃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

废弃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按照“先治理、后复绿”的原则,废弃露采矿山和堆渣场要平整、复绿;废弃硐采矿山通过塌陷区充填、平整、加固等手段消除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废弃矿山的治理要与土地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进行矿地复垦,综合利用。

五、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税费征收管理

国土、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增值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工作。矿业权出让价款必须全额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为了鼓励乡镇(街道)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矿业权出让所得净收益留县部分分成标准如下:

(一)净收益留县部分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县财政70%;所在地的乡镇(街道)30%。

(二)净收益留县部分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县财政80%;所在地的乡镇(街道)20%。

(三)净收益留县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县财政90%;所在地的乡镇(街道)10%。

乡镇 (街道)的矿业权收益部分,每两年支付一次,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六、明确职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矿业权人的监管。切实增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意识,依法查处矿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业权设置、矿山规费征收、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用地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业勘查和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对矿山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县安监局要依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县环保局要依法对矿山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及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县林业局要依法对矿山征收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县水利局要依法对矿山企业加强水土保持进行监管;县公安局要依法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保管和使用,对探矿、采矿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县人力社保局要对矿山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监管;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依法征收相关税费,防止税源流失;县供电公司要依法对矿山企业供电进行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属地管理工作。

要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矿业秩序动态巡查监管网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开展动态管理,形成维护矿业秩序的有效机制;县国土、公安、市场监督、安监、环保、水利、林业、人力社保、电力、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查处矿业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各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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