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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政发〔2014〕117号
索引号:2662104/2014-67553 生成时间:2015-01-12 10:15:21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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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41231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立足遂昌“地域广、村落散、欠发达”现状,坚持“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社会参与”的发展定位,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遂昌养老服务事业和养生养老产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遂昌山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基本服务保障有力。坚持“县域规划、乡村实施;因地制宜、就地养老;居家为主、机构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和老年人互助服务意识。着力构建“家庭赡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三位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邻里互助点等居家服务为主体,养老机构住养服务为辅助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理顺“政府与社会、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三者关系,坚持“政府扶持、市场主体;居家为主,机构辅助;分类实施、综合保障”的原则,采取公办养老机构引领示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着力于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宜居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三措合一”的城区养老服务格局。

2.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全县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3.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疗养、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得到大力发展,逐步形成体系,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引进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服务机构,形成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

   4.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要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规范运行管理,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营机制

2.做好社区资源的整合对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避灾安置场所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有效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3.建立以家庭赡养为核心的养老保障机制。要通过宣传政策法规,弘扬传统孝道文化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赡养社会氛围。村委会(社区)制定村规民约,督促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责任,保障家庭赡养义务履行。司法部门要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大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

5.探索农村山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对不适宜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行政村或偏远的自然村,由村级组织牵头,创办邻里互助点、互助幸福院等老年互助组织,开展山区互助养老。县财政要对邻里互助点、互助幸福院等老年互助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二)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明晰产权,建立法人制度,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从用地用房、财政扶持、融资信贷、人才队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村集体举办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和服务外包运行模式。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三)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1.加大养医结合发展力度。2016年前,床位数在10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均应单独设置医疗机构,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疗机构,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纳入卫生部门全行业监管。

2.完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到2017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平台,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和医保支付制度相衔接的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实现农村社区健康医疗与居家养老服务同覆盖。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3.对医养结合机构实施许可。鼓励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企业举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内设有提供给老人养老的养老床位,养老床位应独立分区,有专门的场所,由民政部门对该专门场所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经认定为养老机构的,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4.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四)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订服务标准。因地制宜,加快制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跟踪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

2.加强信息管理。结合全省智慧养老建设工作,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整个养老服务领域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求助、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救助咨询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建设。

(五)构建养老服务配套产业体系。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3.规范老年金融服务。倡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

1.保障用地指标。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于2014年前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对列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养老项目,在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2.规范用地方式。公办福利性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拔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也可以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社会力量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用地者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惠政策,优先办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土地审批手续。

3.盘活存量用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的,原土地用途不变,可以免缴土地出让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可以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社会力量对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作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之一,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用房标准,即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县城区范围内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归县国资部门所有,建成后移交给街道统一管理使用。城镇住宅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照《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乡镇(街道)要在2017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县政府对其从业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后,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可由县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用于举办社区养老机构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三)优化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2.拓宽养老机构抵押贷款范围。民办养老机构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允许养老机构探索以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3.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15年起,凡遂昌县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经设立许可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可以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等到指定银行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并给予贴息。

4.给予贷款贴息补助。2015年起,在本县范围内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三年内其项目贷款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机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认真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养老机构发展收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2015年起,要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规范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发放程序。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享受全额补贴。根据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实际状况,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

3.完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2015年起,对本县范围内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除省补资金外。对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补助。

对符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和助养型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入住老年人实有数,根据半失能、失能两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床每年1000元、2000元的运营补助。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申请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村(社区)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及书面承诺,建设场所必须保证用于居家养老。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成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由财政一次性补助,新建项目补助额度为10万元,改建和扩建项目补助额度为5万元。对建成并正常运行260天以上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星级评定,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补助,其中一星级1万元、二星级2万元,三星级3万元。

5.完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从2015年起,财政对本县范围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按所需保费的30%给予补助。

6.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接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或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养老服务补贴予以转入。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六)落实投资权益政策。

1.资产所有权归属。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可按份额或整体转让、继承、赠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关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开办未满五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原各级政府补助的建设资金按50%予以收回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由政府收回,具体办法参照丽委办〔201268号规定执行。

2.投资收益分配。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七)扶持老年宜居社区(养老基地)建设。

1.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养老基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选择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区域,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开发老年房产、养老社区、养老基地等老年宜居项目,配套建设的居家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鼓励入住老年社区养老基地鼓励老年人将自有房产通过出售、置换等方式入住老年社区。房产部门加强对老人自有房产市场交易的服务和监管,切实保障老人合法权益。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扶持政策,明确操作程序。

3.对养生养老机构实施许可。养生养老项目专门为本县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部分场所,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1.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鼓励与高职院校开展“3+2”或五年一贯制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层次。依托中职学校,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实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位,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岗。对文化程度较低,但符合专项能力资格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每两年须参加一次在职培训。到2015年,全县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制度。通过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真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轮训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本县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其他来遂务工人员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3.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度。财政对在本县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文件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

4.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从2015年起,进入本县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5.落实社会保险补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应当依法与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对单位部分给予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给予单位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构建以标准化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完善符合本地需求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以标准化服务为核心,加强对养老护理和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7.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20%以上。

四、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一)依法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完成机构建设,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设立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限的许可机关进行审批。民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同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登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项目,应按现有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投资建设项目准入申请,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可通过复函等形式出具筹建指导意见。筹建方可凭筹建指导意见开展环评、消防、卫生防疫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携其他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具有外资介入项目的行业准入审批由民政部门和经济商务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初审,报经济商务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立退出机制。民办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民办养老机构因变更、解散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报送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具体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开展等级评定。民政部门要依照省里发布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可申请参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部门向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志。具体评定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五)加强收费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收费中的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六)严格项目交付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养老机构建筑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依法申请消防等各项综合竣工验收,消防等部门应就养老项目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养老项目建筑质量安全,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七)强化监督检查。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政策措施,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市、县相关文件执行。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定期分析问题,加强政策协调,研究推进措施,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商务部门要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部门要制订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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