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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遂财人〔2015〕106号
索引号:2662024/2015-64777 生成时间:2015-12-03 15:29:44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各科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全局干部职工、局属各单位在职人员,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需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人教科审核并由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审批意见。

(三)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因私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向人教科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

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上交、集中保管。

(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部门为人教科,干部职工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教科指定专人进行收缴并保管,并负责对收缴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的期限。

因私出国(境)人员返回后,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获准因私出国(境)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后3个月内,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申请再次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凭已按相应程序审批的《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领取出入境证件。

负责保管本单位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科室和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有关审批材料,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三、职责和处罚

(一)人教科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工作,严格审批,并及时收回、上交有关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二)干部职工已获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教科要及时通知其本人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在收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同时,还要督促其填报《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因私出入境证件需上交上级部门的,由人教科收缴后统一上交。

(三)干部职工所在科室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安全教育工作。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四)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或未经组织批准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擅自出国(境),或弄虚作假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包括虚构身份、外挂其他单位、伪造证件等被公安机关退回、依法处理或通报有关单位)的,人教科要查清事实,督促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事实未查清或未做出明确处理前,暂停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五)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填报《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的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人教科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人教科应予以拒绝,并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3.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通知

4.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登记表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