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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662104/2015-51453 生成时间:2015-02-15 00:00:0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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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5215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第二条  基本条件。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和农用地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开发整理地块位于城镇规划区外,自然坡度在25度以下,开垦后能够种植农作物。

(一)土地开发。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滩地、林地等非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2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是建设用地、实地也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1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0.5亩以上。

(三)农用地整理。必须有新增耕地资源;连片面积50亩以上。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一)旱地标准。

1.整治项目的田间道一般宽度33.5米;田(地)块之间必须有生产道,生产道要与田间道相衔接,生产道宽度12米。土地开发项目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有田间道路通达;面积在此以下的项目,应当有生产便道。

2.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地块平整,地块内相对高差小于15厘米,地块宽度2.5米以上,内侧坡地有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渠道相连。

3.新增耕地的田(地)坎高度原则上小于2米,必须对地坎进行石砌加固,地坎石砌高度可比耕作层上表面略低1030厘米;护坎坎基必须到位,坎基深度必须在地块内侧排水沟底10厘米以上。

4.项目区内排、灌水渠布置要合理。排水渠必须三面光浇筑;项目区内有永久性水源时,应尽量合理利用;项目区内无永久性水源或永久性水源不足时,应布置间歇性水源地,如蓄水池等,蓄水池必须与排灌系统相连接,密度及容量按永久性水源地每3公顷1个,容量100立方米以上,间歇性水源地容量300立方米以上或3100立方米以上。

5.项目实施前已上图并统计在册的耕地面积;机耕路、固定设施(如泵房等)占用的面积;耕地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面积在竣工测量和确认面积时,予以核减。

(二)水田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式,对规划立项、竣工验收和项目实施进行分离。规划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竣工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统计、安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第五条  职责分工。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确定。其中施工单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一)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新增耕地的确认、提供申报资料、乡镇(街道)初验、申请县级验收、工程计量、竣工资料送审、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新增耕地种植等。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的拟定、立项论证、耕地项目质量等级评定、验收、安全生产监管、新增耕地数据报备、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及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和项目造价预算、结算审核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县农业局负责已建标准农田使用管理、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种植指导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相关工作,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

(七)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的报批、涉林地块的后续种植监管等工作。

(八)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技术指导及水土保持等工作。

(九)县环保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工作。

(十)县发改局负责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一)县安监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

(十三)县交管办负责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协调、指导以及标后管理等。

(十四)县监察局对相关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五)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国有林场应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请,组织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等基层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踏勘意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申请需附现场踏勘意见。

第七条  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立项申报材料后,会同林业、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或完善该项目的政策处理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涉及农户的意见以及后续种植的方案等。

第八条  评审论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九条  省、县级立项。完成初审和评审论证程序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立项;其他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资金列入全县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土地整治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决算资料审查上报、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文书,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材料必须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对整理后所获取的指标实行回购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用于土地整治。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初验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村)、当地有关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县级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验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抽查复核。县级验收后,依据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核。

第七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八条  资金筹措。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复垦指标和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垦田造地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土地整治项目占用林地、园地、水域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交纳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及财务核算。

(一)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必须先进行测量、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方案,根据预算审定价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项目工程施工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决算资料,经业主、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按结算审定价支付。其他费用按文件规定支付。

项目可研费、林地占用审批费、林业和水利部门有关方案编制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项目竣工验收费、项目审计费等列入土地开发项目成本。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费、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的工作经费按每亩1500元包干计提。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采取指标收购方式结算。

1.指标收购价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田每亩4.6万元;工矿用地整治:水田每亩3.1万元。

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工程直接费、相关税费、评审及竣工验收费等。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费用按每亩2000元计提。

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按每亩不低于2 万元计提。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补助和奖励。根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对立项前具有完好建筑物的或能证明由于政策原因需提前拆除的农村宅基地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

整村搬迁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另外按复耕面积每亩奖励4000元。奖励资金80%归农户,20%归村级。

(三)农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的新增耕地按土地开发标准结算,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四)耕种制度。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必须及时种植有关部门认可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第一年400/亩、第二年300/亩、第三年300/亩、第四年300/亩、第五年200/亩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含林业、农业等部门上级的项目资金,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要求发放);原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种植补助标准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

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项目验收后资料的移交,县林业局、农业局负责新增耕地的种植指导、验收和种植补助款的拨付等。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和变更。

(一)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和政策处理费。

(一)工作经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旱地4000/亩、水田5000/亩补助,获省以上表彰的项目奖励1000/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田6000/亩补助,获省以上表彰的项目另加2000/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以合同要求竣工年份的政策支付,如不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竣工,则该项目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将按合同竣工年份政策工作经费标准的1/2支付。

2.村级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按1200/亩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3000/亩支付。

3.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按2000/亩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5000/亩支付。

4.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工作经费均按当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200/亩支付,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年内全部落实种植的,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另奖励200/亩。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均按当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100/亩支付。

相关工作经费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政策处理费。村级补助项目按补助款的10%计提;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0%计提。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资金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施工单位和村级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20%;另10%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的,在附县林业、农业部门的种植验收意见后给予支付。

(三)村级(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开发项目政策处理费,项目动工后可按合同价计算,预付50%;验收合格支付40%,另10%于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给予支付;村级工作经费,工程完成50%以上,按规划面积预付50%,验收合格后预付30%,另20%于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给予支付。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50%,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30%,另20%于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给予支付。国土部门工作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50%,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40%,另10%于质保期过后附种植验收意见给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整治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百万”造地工程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后新立项及出台前已立项、但合同竣工日期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按照竣工验收时的政策执行),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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