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遂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有关企业:
现将《遂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遂安委办发〔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市转发的文件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附件:1.《遂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4.2015年浙江省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5.《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