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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6〕185号 信息来源:县府办
生成时间:2017-01-03 14:03:38 索引号:2662104/2016-67215 文号:遂政办发〔2016〕185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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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15〕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丽水市农业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丽土资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通过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增加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使我县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达到全县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量有保证的目标,促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

补偿范围:《遂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耕地面积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受严重污染的耕地等。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补偿包括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两部分。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的发放标准为每年60元/亩,其他一般耕地的发放标准为每年30元/亩。补偿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上级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当年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县国土、建设部门查处后,未按处罚决定书监督履行到位宗数达5宗及以上的;

2.因巡查不力,当年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被所在乡镇(街道)、上级相关部门先于村两委发现、制止宗数2宗以上的;

3.当年耕地被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

4.当年发生违规使用、私分、挪用“以奖代补资金”的;

5.当年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30%当年“以奖代补资金”:

1.当年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县国土、建设部门查处后,未按处罚决定书监督履行到位宗数达2宗及以上、5宗以下的;

2.因巡查不力,当年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被所在乡镇(街道)、上级相关部门先于村两委发现、制止宗数1-2宗的;

3.当年发生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行整改到位的;

4.当年“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自行整改到位的;

5.当年有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行整改到位的。

四、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切块下达耕地保护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回留地方部分; 

(四)造地改田专项资金;

(五)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六)其它财政资金。

每年“以奖代补资金”和必要的耕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职责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等工作;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通过实地巡回检查、卫片遥感监测,对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核减工作,及时更新耕地数据。

(二)县农业局:负责耕地地力培肥、质量等级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合理耕作,会同县国土局共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耕地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核实。

(三)县环保局:负责对耕地受污染情况的核实工作。

(四)县建设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以奖代补资金”,保障“以奖代补资金”有序和长期运作;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工作。

(六)乡镇(街道):负责与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耕地面积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用途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制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协助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负责村级耕地保护工作的考核,村级种植面积汇总核实,确保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放到村。

(七)村委会:按照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成果,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台账,落实到地块、到农户,明确保护责任人;建立耕地种植面积台账,载明农户、面积、地块数量、使用情况等内容,并进行公示;监督、指导村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做到耕地用途不改变、耕作层不破坏、不撂荒、不污染、地力不降低,农业基础设施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发放程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在上级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核定、“两违”遏控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确认后发放。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行政村当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其他一般耕地面积、种植面积、土地违法违规情况的核实填报并提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并在乡镇公告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国土、农业、环保部门查核。

(二)县国土、农业、环保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

(三)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部门按有关程序报县财政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县财政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以奖代补资金使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八、监督管理

“以奖代补资金”经县财政下拨后,各乡镇(街道)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县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要加强“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结佘的“以奖代补资金”,自动结转,纳入下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以奖代补资金”预算;如有不足,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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