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精神,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及住房和用益物权,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出台了《遂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登记办法》
6.《房屋登记办法》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3号)
三、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的起草,主要是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开展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房屋,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政策规定调动当事人主动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积极性,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
《实施细则》共分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遂昌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二)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由权利人或户主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审核审批;注册登记;核发或者更换证书。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发证的程序和各程序环节中不同的时期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有以下几点说明:一是对不予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二是对申请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按时间段划分,需提供的权属来源资料和规划许可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实施细则》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2017〕43号文件精神,将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一是对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作出了规定和操作程序;二是对宅基地和房屋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