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省里的要求,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我县到2016年底已经建有照料中心170家,还有33个村没有建设照料中心。从2013年始建设照料中心,通过几年的建设,原来有场地和有经济条件建设的村都已经基本建有照料中心,剩余的村因为没有场地或经济条件原因,建照料中心已经存在较大的困难。根据我县已经建成的照料中心虽然配备了老年食堂,但老年食堂运行率相当低。已经建成的170家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运行的才11家。老年人对老年食堂的需求情况还是比较低。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调整照料中心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二、文件依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遂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14】1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的通知》(遂民发[2015]5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为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作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1是老人没有就餐需求或者因为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的原因提供就餐服务有困难的,在建的照料中心可以不建老年食堂,但其他功能设置(医疗保健室、文体活动室、休息室、阅览室、公共卫生间等)要健全。对未建老年食堂的补助标准新建的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8万元,改扩建的由原来补助5万元调整为3万元。
2、自然村较为分散,行政村已建有1家照料中心的,若所辖自然村人口较为集中,离行政村照料中心有一定距离的,老年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在自然村单独建照料中心。补助标准一律为3万元(要有活动室、休息室、卫生间、有活动器材、有休息床、休息椅、电视机等)。
3、没有条件建设照料中心的行政村(符合单独建照料中心条件自然村)也可依托当地成熟的农家乐或个人家庭创建,接受依托的农家乐或个人要与所在行政村签定承接照料中心服务合作协议,建设资金不作补助。运行后每年给予照料中心以奖代补的运行资金。
4、是避免有的照料中心建成后不运行的问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项目按拟建设补助金额的30%交纳扣除诚信保证金。在保证运行3周年的运行服务期内,不管何种原因,不得改变其养老设施设备的用途。若未经得民政部门许可自行改变用途的,其扣除的诚信保证金全额没收,上缴县财政建后正常运行3周年的,第三方核查符合要求的,经县民政局许可,向交纳人退还诚信保证金。
5、星级评定及补助标准。原先的评定办法中对就餐和送餐人数以及天数没有明确,这个文件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如提供集中就餐(送餐)10人以上(含10人)、每月集中就餐(送餐)15天以上的确定为三星级,补助3万元。
四、新旧政策对比
该文件在没有突破省里和以往文件规定补助金额的前提下,只是对以往文件的补充;而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或没有相关需要的就不建或少建,但相应减少补助金额,因此更有操作性。
遂昌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