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于调整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21号)文件下发后,各乡镇(街道)在设施农用地项目准入、资料审查、用地协议签订、土地复垦约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尽可能让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少跑一次,现就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受理、审批和备案
设施农用地是在我县注册,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设施用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设施农用地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批,审批后再由乡镇(街道)报县农业、国土部门备案。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国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村委会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经营者纠正。完成备案后由乡镇(街道)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经营者只有在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未批先动工或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需提供的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2.三方用地协议(附复垦履约保证金发票复印件);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设施用房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和分地类面积、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并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标有80坐标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表;
4.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承诺书;
5.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
6.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7.涉及占用耕地超过5亩的,提供耕地复垦方案和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8.县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大小分别出具环评批复文件或环评备案表);
9.涉及占用林地(以林权证为准)、水域的,需先行到县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由当地乡镇或街道提供)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2.三方用地协议(附复垦履约保证金发票复印件);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四、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国土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出具实地踏勘审查意见表(5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指导经营者编制并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当地乡镇(街道)在项目所在村委会公示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1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将三方用地协议和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农业、国土部门备案→县农业、国土部门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备案并盖章(7个工作日)→乡镇(街道)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书(1个工作日)→驻村干部将批准书送达到经营者(1个工作日)。
经营者在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建设内容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要求开工建设,未批先动工或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五、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乡镇(街道)将三方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及备案申请表报县农业局备案(3个工作日)→县国土局备案(3个工作日)→备案申报表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要求送达给乡镇(街道)(1个工作日)。
六、关于设施农用地复垦规定
(一)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评审,复垦方案中的土地复垦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复垦履约保证金。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支付土地复垦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设施农用地申请人承担。
(二)复垦履约保证金缴纳规定
1.占用耕地的
(1)不开挖耕作层且做好耕作层保护措施的,主要指采取架空方式或在耕作层上采取塑料薄膜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方式,水田为3万元/亩、旱地为1.5万元/亩;
(2)开挖耕作层且剥离30厘米耕作层就近集中堆放的,主要指因项目需要对原有耕地进行平整,剥离后的耕作层就近集中堆放,水田为5万元/亩、旱地为2.5万元/亩。
2.占用林地的,如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非临时占用),不再缴纳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但项目终止后的场地清理费可由三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3.占用林地外其他农用地的,主要指占用现状为茶园、果园等园地(无林权证)。
(1)不开挖表土层且做好表土层保护措施的,主要指采取架空方式或在表土层上采取塑料薄膜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方式,标准为1.25万元/亩;
(2)开挖表土层且剥离30厘米表土层就近集中堆放的,主要指因项目需要对原有园地等进行平整,剥离后的表土层就近集中堆放,标准为2.5万元/亩。
4.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缴纳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但项目终止后的场地清理费可由三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5.对一些小面积附属设施用房复垦履约保证金低于1万元的,可由三方结合复垦履约保证金标准、复垦难度等协商确定,在三方用地协议中加以明确。
七、关于设施农用地建(构)筑物的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一层以内,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5.5米(含)以内,特殊项目需要增加高度的,实施主体写明情况,经乡镇审核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鼓励采用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房、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要出具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要求和相关建设标准。严禁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和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示、销售等用地一律按建设用地对待。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
3.实地踏勘审查意见表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5.设施农用地公告;
6.设施农用地公告结果说明;
7.设施农用地承诺书;
8.设施农用地批准书;
9.设施农用地注销通知书;
10.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验收单。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