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发展我县设施农业,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限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含茶鲜叶存储、摊放)、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内容与要件
(一)申请人条件。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我县注册且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流转合同,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项目受理条件
1.设施农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内或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不得在交通道路(其中高速公路100米,国道3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让范围和城镇、村庄规划区以内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粮食作物种植50亩以上;经济作物(经济林)80亩以上;蔬菜、水果、中药材等30亩以上;规模化食用菌生产20亩以上(新建菌棒场要求生产规模年产菌棒50万袋以上)。
水产养殖20亩以上,但独立苗种场10亩以上;特种养殖2亩以上。
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则上要求存栏生猪1000头以上;以种植业为主,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蛋禽存栏6000羽以上、肉鸡存栏12000羽以上、肉鸭存栏6000羽以上、鹅存栏3000羽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兔存栏6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40头以上。
3.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4.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
5.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过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6.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
7.农业设施建设应注重与所处自然环境的协调融合,体现农业设施用房的景观特色,具体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原则上建(构)筑物应采用钢架、竹木等简易结构,建筑层数为一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业设施用房标准,尽可能采用统一风格式样、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外观颜色。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三)备案材料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实地踏勘意见表及书面承诺;
2设施农用地协议(附复垦履约保证金发票复印件);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设施用房建设标准、用地规模、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并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标有80坐标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表;
4.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身份证明;
5.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
6.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7.涉及开挖耕地超过200平方米的,提供耕地复垦方案;
8.申请规模化畜禽设施农用地及实地踏勘意见中明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环评批复文件;
9.涉及占用林地(以林权证为准)、水域、村镇规划区等,需先行到林业、水利、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备案流程。当地乡镇(街道)国土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动上门服务,指导经营者编制并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备案材料→经营者持备案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在项目所在村委会公示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街道)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备案(8个工作日)→备案通过的,发放备案申报表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要求。
备案申报表下发后,设施农用地项目方可进入动工建设程序。
(五)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简易程序。对农业设施用地200平方米以下,采用设施农用地备案简易程序。其前提条件一是不破坏耕作层(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不建永久性建筑物;二是占用林地、滩地等,已先行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者持备案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在项目所在村委会公示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乡镇(街道)牵头农业和国土部门现场备案→准予备案的,发放备案申报表和项目建设要求。
(六)备案类型 。设施农用地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更备案、延期备案和注销备案4种类型:
1.初始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农业设施建设需要首次申请设施农用地或追加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具体由申报主体持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和国土部门备案。
2.变更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备案后需局部调整农业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平面布置图、建设方案等,经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审定后,申报主体持设施农用地申报表、土地勘测定界图或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重新备案;设施农用地备案并建成农业设施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申报主体持设施农用地申报表、主体变更协议、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
3.延期备案是指因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延期等需延长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设施农用地使用截止期限前3个月内,持设施农用地申报表、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
4.注销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设施农用地经备案后两年内未建造或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据此,乡镇(街道)出具用地注销通知书并报县农业、国土部门核准备案。
(七)开工放样和竣工验收。设施农用地备案通过后,由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土地所有单位等组织定点放样,对放样砌基、耕作层保护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用地申请受理、组织实地踏勘、项目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公示、组织放样和竣工验收及批后监管工作。
农业局负责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食用菌类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查,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符合规定面积、用地协议中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完备等。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设施农用地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未取得县环保局审查(审批)意见的,不得申报设施农用地。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野生动物养殖业等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查、驯养繁殖许可及占(使)用林地的审查(审批)工作。
县水利局主要负责水产养殖业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查及占用河道滩地的审查(审批)工作。
县交通、工商、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原则上选择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制定耕作层保护方案,优先采取架空方式避免直接占用耕地,其次采取塑料薄膜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对项目建设确需开挖耕作层200平方米以上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国土部门审查通过。
(二)对占用农用地的,在三方用地协议中要明确土地复垦要求、复垦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并由经营者向当地乡镇(街道)缴纳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分二个标准,一是不开挖耕作层且做好耕作层保护措施的;二是开挖耕作层且耕作层就近集中堆放的。占用水田的缴纳标准分别为每亩3万元和5万元;占用旱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水田标准减半执行,对场地内未破坏耕作层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等不缴纳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土地复垦质量,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支付土地复垦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申报主体承担。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各设施农业主体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的编制、申报,严格按照备案审核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协议约定的内容等相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建设,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县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国土部门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监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和项目建设要求开展农业设施建设,落实施工放样、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土地复垦和违法处置等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书面函告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对报告或日常巡查发现的违规、违法开展设施农用地建设和使用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等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遂政发办〔2014〕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另附)
2.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另附)
3.遂昌县设施农用地项目实地踏勘审查意见表(另附)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参考格式)(另附)
5.设施农用地公示(样式)(另附)
6.承诺书(样式)(另附)
7.设施农用地注销通知书(另附)
8.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验收单(另附)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