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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遂昌县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及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16〕40号)已由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4月11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村旅游民宿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升级,我县乡村泥坯房资源越来越受到投资商的青睐,泥坯房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保护、梳理和包装泥坯房资源迫在眉睫。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村民收入有了大幅提升,农民改善居住环境实施异地转移的意愿不断高涨,而根据现行“一户一宅”政策异地转移后原有房屋将实施拆除,泥坯房资源将面临逐渐消失的危险。因此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遂政发[2013]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同时结合市633工作中“美丽经济”专项工作要求,在文件中加入农家乐资源村的表述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明晰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的概念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是指经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有农家乐民宿、旅游、文化开发价值,拥有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同时周边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和谐的村庄。同时规定建设部门评定通过的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自动成为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
(二)成立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机制
县旅委、农办、国土、建设、文化等部门组成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评定和申请保留房屋价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委,负责日常工作。
(三)明确旅游特村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享有政策。
旅游特色村(农家乐民宿资源村)内农户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遂政发[2013]86号)文件精神,其原居住地房屋确需保留,通过本办法相应程序,并自愿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村集体所有后,该房屋可以保留,并享受异地转移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