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龙丽高速公路遂昌出口、龙丽高速公路、龙丽高速渡船头高架桥、民丰燃气有限公司(含)、检察院(含)、乌溪江下山脱贫叶坦小区(含)、御景园小区(含)、枫树突变电站(含)、环城南路以北、凯恩造纸厂厂区(含)、源古路以东、北溪北侧、民族中学(含)、吴突头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具体范围详见附件:遂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用设施。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发电、集中供热需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要求自行淘汰,或者改用太阳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到2017年9月30日前,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到2019年12月31日前,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全县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对于在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遂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遂昌县人民政府
附件
遂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红色围合范围为“遂昌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