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
对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省里出台了新的政策
2015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该文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和范围,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对每一类用地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要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二是设施农用地由原来的县政府审批改为由县农业和国土部门分别备案。三是明确该文件执行后,各地以前制定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如果与该文件精神和要求不相符的,要进行调整完善。
(二)遂政办发〔2014〕73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2014年,我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遂政办发〔2014〕73号)。该文件把毛竹和茶叶初加工用房列入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但在去年卫片执法过程中,上海督查局、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县的做法不予认可,特别是三仁竹制品集聚区用地,最终还是以违法用地补办了农转用报批,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调整完善遂昌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依据
调整完善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是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二是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农业厅于2015年3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
三、调整完善遂昌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主要包括设施农用地备案限定范围、备案的内容与要件、职责分工、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等五部分。
(一)备案限定范围
严格按照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三大分类所界定的范围。
(二)备案的内容与要件
对申请人条件和项目受理条件基本上参照遂政办〔2014〕7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如食用菌,原文件规定其生产经营规模由主管部门确定,本次调整予以明确,要求规模化食用菌生产20亩以上(新建菌棒场要求生产规模年产菌棒50万袋以上);备案材料基本上按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要求确定,但增加了实地踏勘审查意见和复垦履约保证金等;备案流程按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了细化,强调可操作性。
(三)职责分工
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职责分工原则上沿用遂政办〔2014〕73号文件内容,农业和国土部门职责根据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四)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
设施农用地原则上选择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制定耕作层保护方案,优先采取架空方式避免直接占用耕地,其次采取塑料薄膜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对项目建设确需开挖的,应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对设施农用地能否占用基本农田,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国土局会同农业局组织论证,经县政府核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办理落实手续。根据省最新政策,已取消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并且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由省国土厅组织论证,报国土部审批。因此,本《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设施农用地批准后要切实加强批后服务与监管,防止经营者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备案用途、超面积用地等。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作为设施农用地三方协议的签约方,要开展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县国土、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对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特别说明内容
为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于民,对一些农业设施用地面积较小的项目,如种植业项目的管理用房、仓库等。为简化办事程序,更好地服务于农,经与农业部门研究后对农业设施200平方米以下的设施农用地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简化申报材料,并由当地乡镇(街道)牵头现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