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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政策解读

遂政办发〔2018〕80号
索引号:2662104/2018-50207 生成时间:2018-12-28 16:35:35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18/9/7/art_1229429216_2024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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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政策解读

遂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遂昌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兴办民办博物馆的良好基础。积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有利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承文化,有利于扩大遂昌文化建设影响力。因此,为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遂昌文化软实力,制订《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调研起草。县文广出版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各级关于民办博物馆建设的政策和办法,赴省文化厅、市文广出版局等汇报了解民办博物馆建设管理相关事宜,致电咨询龙泉、庆元、青田等县市关于民办博物馆建设的思考和想法,先后到金矿博物馆、遂昌民俗博物馆等地调研,结合我县实际,起草遂昌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今年以来,县文广出版局先后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听取遂昌文化界人士建议,并由黄新园局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了民办博物馆建设发展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初稿。5月份,县府办应急办罗峰云主任召集财政、民政、国土等部门召开民办博物馆建设征求意见会,共同探讨建设标准、相关政策等方面内容,经过修改完善,形成《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遂昌县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创办方式

1.民建民办:以自有产权或租赁方式建设民办博物馆。

2.公建民办:以政府新建或盘活现有的国有资产建设民办博物馆。

(二)补助机制

民建民办博物馆享受以下政策:

1.建馆补助。以本意见实施后新取得的出让土地建设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少于50%),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不包括内部布展改造、展品),享受《遂昌县重大非工项目招商扶持政策》(遂政发〔2014〕56号),以其它方式建设的不享受此政策。

2.布展补助。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且布展面积不低于展厅面积的50%,按展厅面积予以5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分三期下达,布展完成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民办博物馆在不改变原展厅面积的基础上新增的展厅面积按原标准享受布展补助。单个民办博物馆只享受一次布展补助政策,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开放补助。对通过浙江省文物行政部门年检的民办博物馆,按照展厅面积、藏品总数、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观众流量等标准给予开放补助,最高补助额10万元/年。民办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免费开放,并鼓励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

公建民办博物馆同等享受民建民办博物馆的布展补助和开放补助政策。

(三)提供专业指导。县文广出版局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业务指导,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对于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严格审核程序。县文广出版局牵头做好新建民办博物馆项目的可行性审定和资质、藏品以及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考察,从源头上杜绝民办博物馆不“精”、不“文”等投机现象。凡是享受政府土地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严禁改变土地性质和房产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馆内不得从事餐饮、会所、酒吧、旅馆等商业、生产活动,严禁用于居家生活,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鼓励全年开放。

(五)强化馆舍管理。新建民办博物馆馆舍应当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展厅适宜对外开放。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文广出版局要把依法成立的民办博物馆纳入监管体系。民办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每件藏品的档案,属文物类的藏品档案报县、市文广出版局登记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七)建立退出机制。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文广出版局会同政府部门认定后,取消民办博物馆办馆资格。

1.创办者书面申请终止民办博物馆;

2.在博物馆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指标及建筑物用途的;

4.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后6个月内不对公众开放的;

5.从事博物馆藏品拍卖、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的;

6.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县民政部门对应当注销或撤销的,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登记手续。

若出现博物馆功能异化、馆舍用作抵押等需要终止办馆的情形,政府依法或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出租的馆舍;划拨土地上的民建馆舍,由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优先按评估价收购馆舍。

(八)营造民办博物馆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力。要培养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史兴趣,创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使民办博物馆成为遂昌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五、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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