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人口集聚,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大花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遂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主管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负责全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协调、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作。
第三条 2018-2022年遂昌县域内计划异地转移2500人以上。
第四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原则:政府引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整村优先、分步实施。
第二章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的对象:符合县域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中心村、行政村)、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农村居民,重点是居住在扶贫重点村、地质灾害点、县城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高山深山交通条件差、发展潜力有限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享受异地转移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仍在迁出乡镇(街道)的农村居民。
(二)符合县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农户。
(三)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按要求先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居住地房屋视同拆除:
1.居住在旅游特色村、民宿发展项目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自然生态村落、民俗风情村和文物保留价值等村落中需异地转移的农户,经建设、文化、旅委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其原居住地房屋有保留价值,产权上交村集体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
2.因建筑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经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国土部门对结构和面积认定,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
第七条 安置人口界定: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转移扶持政策。报名前,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户须取得农民建房资格审查意见表,具备农民建房资格的方可申请有土安置和公寓安置。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政策,不能单独安置。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群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一)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读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但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
(二)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
(三)户口在搬迁村的农村居民嫁城镇居民及子女;
(四)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农村居民(乡镇街道证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享受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扶持政策:
(一)在本村内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
(二)2013年1月1日前在迁出地以外的中心村或城镇规划区内有住房并已迁户入住的。
(三)已经享受过异地转移(下山移民、下山脱贫、异地脱贫等)扶持政策的。
(四)已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房、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
(五)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六)已享受过政府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的;
(七)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
(八)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村居民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
(九)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主动接受处理并尚未结案的;
(十)在审批公示期之后新增的人员或资金拨付公示结束之前死亡的人员;
(十一)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政策的对象。
第三章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的安置方法
第九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进行。凡进入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实行集中安置,其它实行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是指异地搬迁农户向城镇(县城)、集镇安置小区迁移。按“依城建区,依镇建区”原则,将异地转移小区纳入城镇(县城)、集镇建设范围。县级安置小区建设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采用农户联建和农村居民公寓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适量的小户型安置房,用于特困户异地转移。联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按“小、中和大户”设置,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6、70-80和96平方米。农村居民公寓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每户70-110平方米。集中安置小区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分散安置:是指异地转移户通过向县外迁移,到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等方式实施安置。分散安置,其中有土安置的首先必须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须取得原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资格审查意见表,用地面积由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核定。妙高街道范围内和县城规划区内不能进行有土安置。在县城购建房仅指异地转移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住宅及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国有建设住宅用地使用权后自行建房。
第四章 异地转移农户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自愿搬迁的异地转移农户,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由异地转移农户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审批表);
2.提供全户的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由原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出具的原居住地房屋拆除证明(附原房拆除照片)或原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民建房资格审查意见表。
(二)经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调查核实,并公示,符合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条件的,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助协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五章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安置小区:县相关部门在县城、云峰、石练、金竹等乡镇(街道)规划区内选址、规划设计,经报批后建设安置小区。
第十二条 乡镇级安置小区(点):需报县发改局备案。选址、规划设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单独建账,自求平衡。设计费由县扶贫办统一支付。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按该安置小区(点)的实际异地转移人口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补助。
第六章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用地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统一报批、统一规划,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低于成本价为原则,实行级差竞价。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的异地转移农户建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异地转移农户及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接收地的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的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用地应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用地。
第十七条 接收地向异地转移农户提供建房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条件提供生产用地的,由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使用权。
第七章 土地权属、复垦与造田造地
第十八条 异地转移农户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退宅还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九条 异地转移农户原居住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拆除后,有条件实施宅基地整理的,由原居住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待县人民政府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国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为了弥补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所占用的耕地,各乡镇要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土地开发。经县政府批准开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异地转移农户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承包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鼓励其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八章 户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籍管理,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迁入地管理为主、迁出地管理为辅的属地管理政策,已搬迁异地转移户今后不得在原居住地申请建房和购买住房。
(一)迁往外县的异地转移户,户口应当迁至新居住地;如果户口(两人以上,含两人)暂时不能外迁的,在取得原居住地《房屋拆除证明》、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居住证》或《暂住证》后即可领取补助资金。
(二)分散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购建房、投亲靠友的异地转移户,其户口必须迁入县城腾龙社区或迁至相应社区,享受原户籍所在地农户的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县城集中安置的另行规定。
第九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居民异地转移补助资金。
(二)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小区建设使用土地产生的土地收益资金。
(三)宅基地整理收益资金。
(四)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主要用于异地转移农户的补助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使用计划由县扶贫办责编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章 农村居民异地转移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助政策:异地转移对象中的在册农村居民人口,按安置方法、低收入农户和非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和非扶贫重点村,实行以下补助:
(一)迁入安置小区、在县城规划区外购(建)房、外县购买商品房,并取得不动产证的异地转移户(含投亲靠友),其享受经济补助的标准为:全县低收入农户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15000元,扶贫重点村非低收入农户(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地)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12000元;其它非低收入农户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10000元。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购(建)房并取得不动产证的异地转移户(含投亲靠友)其享受经济补助的标准为:全县低收入农户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40000元,扶贫重点村非低收入农户(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地)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25000元;其它非低收入农户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2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户口的异地转移对象到县城安置小区购买限价房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整村搬迁,对实行整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村(自然村),享受以下政策:
(一)整村搬迁中投亲靠友的对象不得投靠到规划整村搬迁的村(自然村)中。
(二)在整村搬迁项目实施村和县旅委认定的旅游特色村、民宿发展项目村内原房产所有人为非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享受整村搬迁奖励。
(三)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整个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异地转移户每人奖励10000元;同时按完成整村搬迁当年拆除房屋户籍人数,每人3000元奖励给所在村村委会,用于整村搬迁。村两委可充分利用村中农户闲置用房进行置换,安置整村搬迁中的困难农户,按规定奖励给村委会的资金可以用于村委会购买置换房。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安置小区(点)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异地转移工作的组织发动、政策处理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作列为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村居民负担。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中线杆迁移的涉及部门要大力支持,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
第三十条 县扶贫办要做好农村居民异地转移规划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村(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地)、高山深山农村居民走异地转移脱贫致富道路;做好检查督促,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备案、审批与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建设部门要按照县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要求,做好城镇人口集聚远期规划和近期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建设用地,保证用地指标,做好国有划拨的异地转移农户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对逾期未建者,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异地转移农户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异地转移农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土地三权管理,维护异地转移农户权益。
第三十六条 县林业部门要做好异地转移农户林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林地流转等指导工作,维护异地转移农户山林权益。
第三十七条 县金融部门对异地转移农户在安置小区建、购房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三十八条 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工程”防洪抗旱、河道整治、农村饮用水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电力部门要帮助异地转移分散安置农户及时解决施工和生产生活用电,对集中安置小区的供配电设施要配合做好前期规划、方案会审和竣工验收后的及时送电工作。
第四十条 县交通部门要结合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优化交通编制方案,做好连接道路、桥梁的测量、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异地转移小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更名,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助等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小区村、居建设和依法保障异地转移农户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二条 县广电、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及时做好入网通邮、通讯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要将异地转移农户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纳入所在的学区招生范围,凭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审批表、户口簿或不动产权证,享受当地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及时为异地转移户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县卫生、人力社保、计生、保险等部门确保异地转移农户及子女预防保健、就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帮助异地转移户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和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县农办、县人力社保局要将异地转移户的培训纳入年度劳动力培训计划,县十万农村居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确保有关经济补助与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主动为异地转移农户的生活生产提供积极服务
第十二章 制约措施
第四十八条 异地转移扶持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十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异地转移农户,在还清购(建)房贷款后,原安置用房上市交易的,经县扶贫办核准,政府补助资金、原优惠的税费以及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不再收回:
(一)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异地安置(下山脱贫、下山移民)户,进入县城购买商品房或出让性质的独立式住宅的;
(二)县城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异地安置(下山脱贫、下山移民)户,重新购买县城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安置房面积或独立式住宅的;
(三)县城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异地安置(下山脱贫、下山移民)户在外县市购房并户籍外迁的。
(四)由县扶贫办按原价回购,用于其他符合条件异地转移户的安置的。
第五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异地转移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其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不动产服务登记管理中心在办理农村居民异地转移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农村居民异地转移”标志。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遂政发〔2013〕8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遂昌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审批表
附件
遂昌县农村居民异地转移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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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 在 地 |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 门牌号 | ||||||||||||
现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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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证 编 码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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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姓 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户口性质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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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口 |
| 其中:非农村 居民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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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集中 ○分散 | 安置方法 | ○建房 ○买房 | ||||||||||
安置面积 |
| 安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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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村委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公示记录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户籍所在地 乡(镇、街道)政府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接收地村委会意见或接收地小区管理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接收地乡 (镇、街道)政府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县扶贫办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备注 | 该表只能证明申请的农户符合下山移民资格,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条件,需由建设、国土部门审核。 |
注:本表填写一式五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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