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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8〕93号
索引号:2662104/2018-68342 生成时间:2018-09-30 14:34:34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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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县管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中共丽水市委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717号),根据《中共遂昌县委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遂委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投集团主要负责人、国投集团副职、下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正职及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正职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县管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县管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公平正义。

(三)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四)坚持政府监督与县管国有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县管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实施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对县管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市场化聘任,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经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国投集团正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国资办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社会物价水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确定,以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倍为限,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国投集团副职负责人、下属一级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及国资办直接监管企业正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国投集团正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0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企业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数、人均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按0.4-1.5确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乘积平均不超过2.0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年度综合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当年本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

第八条  任期激励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按照任期内所领取的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和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县管国有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发放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的50%先按每月预发,待年终考核后采取多退少补,任期激励于任期结束经综合考核后实行延期支付管理办法,原则上在任期限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县管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上级党委政府的奖励除外。

按规定经审批的企业兼职人员,不得在县管国有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助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下发职务任免文件次月起,除按照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下发职务任免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照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照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核算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的规范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统筹地区公布缴费基数的3倍。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税款,个人缴纳部分从年薪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薪酬制度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增加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透明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企业负责人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名义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作为企务公开内容,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发挥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管国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或县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等需承担相关责任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30%。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一级以下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其母公司会同国投集团制定,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参股企业中有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由参股企业确定。国有企业股权代表应将参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0月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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