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国投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国投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国投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遂昌县国投集团(以下称集团)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规范集团劳动用工行为,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计划管理、机构精简、结构优化、自主录用、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形成高效运转、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集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劳动用工。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集团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
第六条 集团用工招聘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用工公司申请,经集团研究,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集团用工分正式职工、临聘人员、劳务派遣工。正式职工和临聘人员员工人数,依据各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及业务开展需求,由各公司向集团提出,县国资办审核、县县政府审批定员。临聘人员的数量原则上参照我县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由集团提出计划,报县国资办审核,由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招聘。招聘过程应接受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相关程序可办理录用为正式职工:
(一)属于我县紧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等专业人才,参照事业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国有企业)正式在岗在编职工,原则上年龄男在45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企岗位需求,由集团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县政府批准调入。
(三)因岗位需要,有特殊重大贡献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集团每年应结合劳动用工计划的申报工作向县国资办报告企业的用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并填写《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便县国资办全面掌握集团的劳动用工情况,更好地指导集团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新招聘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具体由集团及各用人公司决定),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建立集团内部劳动用工分流机制,结合岗位技能培训,对不适应现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进行待岗分流或提请集团调整。
集团在新增劳动用工时,对原分流出去的内部职工,通过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后,能够胜任新增用工岗位的,集团应优先考虑安排重新上岗,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职工。
第十三条 集团应依法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用工管理和职工的档案管理,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各项权益。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机制。集团应将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加强集团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企业工资总额,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职工培训机制。根据集团岗位技能要求,积极推行集团新招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鼓励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培训,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等为主要内容,提高岗位综合能力,形成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七条. 集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集团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集团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归档人事档案并备份,备份材料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集团劳动用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集团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社保局、县国资办加强对集团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使招聘工作更加规范、合法。
第二十二条 严肃集团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检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批复集团领导人员当年度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录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集团招聘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录工作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关系。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