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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规上企业培育考核细则》的通知

遂统发〔2019〕42号
索引号:2662171/2019-67374 生成时间:2019-10-30 15:06:00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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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 2019 年度乡镇(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实施意见〉〈遂昌县 2019 年度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1995 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规上企业培育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规上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一、规上工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一)乡镇、街道规上工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1.按照要求建立企业培育库,每增加新注册工业企业1家,加0.1分;

2.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每家分别加0.5分、1.5分。

(二)部门规上工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1.2019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0家,县经济商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分别加3分、1.5分、1.5分、1分、1分;达到10家后每新增1家,县经济商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分别加1分、0.5分、0.5分、0.3分、0.3分。

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单列考核:按照要求建立企业培育库,每增加新注册工业企业1家,加0.1分;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每家分别加0.4分、0.6分。

二、农业企业培育工作考核细则

(一)乡镇、街道农业企业培育工作考核细则

1.按照要求建立农业企业培育库,按照要求建立企业培育库,每增加新注册农业企业1家,加0.1分。

2.积极培育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新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1个加0.5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个加1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个加2(纳入统计直报库中为准)

(二)部门农业企业培育工作考核细则

1.2019年度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并纳入统计直报库中,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限于竹木加工企业)、县财政局每家分别加2分、1.5分、0.5分;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并纳入统计直报库中,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限于竹木加工企业)、县财政局每家分别加1分、0.5分、0.2分;新增县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并纳入统计直报库中,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限于竹木加工企业)、县财政局每家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三、个转企考核细则

完成2019年度个转企30家,县市场监管局加1.5分;达到30家后每增加1家,县市场监管局加0.2分。

四、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采用百分制计分,折算成最后考核得分(实际考核得分×0.03)。

(一)乡镇、街道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1.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单项分值40分。

各乡镇(街道)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不得少于2家,未完成扣40分。

 2.上规上限培育库中企业发展潜力。单项分值40分。

各乡镇(街道)培育库中,具有相当发展潜力,拟安排在被考核年度次年上规的,不得少于1家,未完成扣20分;拟安排在被考核年度后上规的,不得少于1家,未完成扣20分。

3.净增上规上限企业数,单项分值20分。

各乡镇(街道)年度净增1家以上规上限上企业,未完成扣20分。

(二)部门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考核细则

1.考核对象

①批发业、零售业由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

②住宿业、餐饮业由文广旅体局(城区和重点景区酒店等)、农业农村局(农家乐和民宿等)牵头负责。

③金融业由金融办牵头负责。

④房地产业由建设局牵头负责。

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由交通局(交通运输)、邮政局(邮政业务)牵头负责。

⑥其他服务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旅游、文化、体育、广电产业等由文旅局负责,涉广告业等由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劳动力派遣中介等由人社局负责,涉物业和房地产中介等由建设局负责,涉科技服务业等由科技局负责,涉校外教育培训产业等由教育局负责,涉卫生健康服务业等由卫健局负责,涉养老服务业等由民政局负责,涉交通运输业等由交通局负责,涉物流、信息产业、家政修理以及其他服务业由经商局负责,以上行业外的服务业国有企业由财政局负责。

2.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单项分值40分。

各责任部门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不得少于2家(经商、文广旅体、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少于4家),未完成扣40分。

3.上规上限培育库中企业发展潜力单项分值40分。

各责任部门培育库中,具有相当发展潜力,拟安排在被考核年度次年上规的,不得少于1家,未完成扣20分;拟安排在被考核年度后年上规的,不得少于1家,未完成扣20分。

拟安排在次年上规的,其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上规上限标准的75%;拟安排在后年上规的,其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上规上限标准的50%

4.净增上规上限企业数,单项分值20分。

各责任部门年度净增1家以上规上限上企业(经商局、文广旅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不得少于2家),未完成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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