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遂昌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遂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活动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运作、专业运输、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输车辆资质、要求
第六条 对在遂昌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有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应急预案,配备清扫车辆、冲洗设备和清扫人员;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并建立动态监控平台,落实动态监控人员;
(四)运输的车辆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要求;
(五)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七条 对在遂昌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车辆管理:
(一)推进工程车辆规范化。实行“一车一证”需满足车厢栏板高度、密闭化等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县交警大队应当按照货车限行区的相关规定及运输资格证的使用范围,规定工程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并将限行区域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及时抄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冲洗设备和装置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上路。
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三章 运输过程管控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轮、车厢,保证车身整洁,净车出场;
(二)运输建筑垃圾时严禁超载、超限,车厢内建筑垃圾最高面应当低于车厢上边缘,并进行密闭;
(三)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遵守“四定”原则,按照定车、定时、定线、定点的标准清运、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运输企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建筑垃圾途经路段进行定时巡查,并负责对遗撒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五)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转包运输业务;
(六)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随车携带。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建设、施工、承运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场所涉及集体用地的,需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运输企业、施工单位依照行业自律要求进行处置并实行积分制管理,一旦分值扣完即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准入资格;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照积分制管理要求,对分值扣完的运输企业、施工单位取消准入资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工程运输车辆年检管理及货车限行区内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和监管。
妙高街道办事处、云峰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对有偷倒、偷排建筑垃圾行为的建筑工地,应及时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站)、妙高街道办事处、云峰街道办事处不定期联合开展建筑垃圾执法行动,形成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建筑垃圾、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