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
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遂昌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方案》(遂委办发〔 2019 〕102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昌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昌县两山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昌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上述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及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办共同认定的可享受年薪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出资人职责定位,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建立完善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实施以目标考核为主的分类考核,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五条 成立遂昌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项目责任单位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根据企业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九条 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功能发挥和服务全县重大战略为导向,在合理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侧重对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政策与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第十条 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经营业绩指标,侧重考核企业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在考核经济成果及其质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管理成效的影响,考核指标及权重在一个任期内保持基本稳定,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清单)中予以明确。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经济考核指标和综合考核指标。
(一)经济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组成。基本指标为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分类指标(原则上设2-5个)由县考核办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经济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二)综合考核指标,由遂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考核、项目责任单位考核和综合管理考核组成。国有企业集团管控、内控风险防范及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等管理情况由国资办负责考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由项目责任单位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另行制定;综合管理考核实行负面评价,实行扣分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保生产、依法经营等,具体考核办法由考核办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考核基准值,一般取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平均实际完成值的孰优值。考核目标值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一般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并体现与本企业规划目标趋势基本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原则上在当年9月份之前),考核办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考核办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评价情况等综合确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任期保值增值率。任期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3月(子企业中有上市公司的企业为4月,下同)底前,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客观分析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考核办根据县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及监事会意见,与企业充分沟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对上年度或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自评分析报告,报县国资办。
(二)县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审计工作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报县国资办。
(三)考核办对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由县国资办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经营成果,结合企业及所在行业、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4-2之间确定,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确定,当年没有完成利润考核目标的,评价系数一律按0.4计算。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按0.4-1.5确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3.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乘积最高不超过2.0。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20%×任期年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1.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4-2之间,根据任期考核得分情况计算确定。
2.任期考核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任期保值增值率得分×任期保值增值率权重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指的是薪酬分配系数为1的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其它决策机构,下同)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工作贡献等合理拉开差距,在0.6-0.8之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实际,分解落实各企业负责人工作任务并制订相应考核制度。薪酬分配系数根据企业考核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县国资办备案后实施。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薪酬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企业负责人的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县国资办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原则上按年度审核意见一次性兑现,考虑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部分预发,待年度审核意见下达后结算;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工资性福利待遇等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照真实业绩重新核实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统筹地区公布的缴费基数的3倍。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不超过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限额。
事业身份企业正职负责人参照县正科级干部工资水平缴纳,事业身份企业副职负责人参照县副科级干部工资水平缴纳。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存在违反县国资办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预算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违规情节扣减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清单)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严格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退出等机制。上述相关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参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遂昌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暂行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任期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3.经济考核指标
附件1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 竞争类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
指标选择 | 指标选择 | 指标选择 | ||
企业名称 |
|
|
| |
|
|
| ||
经济考核 | 基本指标 | 净利润 | 净利润 | 净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资产收益率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分类指标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
投资收益率 |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坏账率 | 坏账率 | 坏账率 | ||
投资完成率 | 投资完成率 | 投资完成率 | ||
人均净利润 | 人均净利润 | 人均净利润 | ||
营业收入完成率 | 重大项目建设完成率 | 重大项目建设完成率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
融资计划完成率 | 融资计划完成率 | 融资计划完成率 | ||
| 项目成本控制率 |
| ||
|
|
| ||
综合考核 | 综合指标 | 出资人(国资办)考核 | 出资人(国资办)考核 | 出资人(国资办)考核 |
项目责任单位考核 | 项目责任单位考核 | 项目责任单位考核 | ||
综合管理考核 | 综合管理考核 | 综合管理考核 | ||
加分项 | 特定工作任务 | 特定工作任务 | 特定工作任务 |
备注:各企业的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并在责任书(清单)中明确。
附件2
任期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类别 | 竞争类 | 功能类 | 公共服务类 |
企业 名称 |
|
|
|
|
|
| |
|
|
| |
|
|
| |
任期考核 | 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60分 | 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70分 | 年度考核平均得分 80分 |
任期保值增值率 40分 | 任期保值增值率 30分 | 任期保值增值率 20分 |
附件3
经济考核指标
一、净利润:指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调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2)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予以调减净利润。
(3)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予以调整。
(4)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整净利润。
(5)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利润。
(6)企业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等非经常性损益视情予以调减。
(7)企业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予以调减。
(8)审计报告如有保留事项或无法发表意见事项的,根据具体事项视情处理。
(9)其他经认定需调整的事项,详见经营业绩责任书(清单)。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三、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00%
四、营业收入完成率
营业收入完成率=实际营业收入÷计划营业收入×100%
五、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年度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100%
六、投资完成率
投资完成率=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100%
年度计划投资额:指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投资发展目标,结合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及企业能力等情况,分解落实的年度投资任务。
七、融资计划完成率
融资计划完成率=年度实际完成融资额÷年度计划融资额×100%
八、重大项目建设完成率
县重点项目结合形象工程进度确定,一般为:重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
九、人工成本利润率: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利润总额:指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
人工成本总额:根据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年增加额”确定,会计差错予以调整,改革重组引起的辞退福利视情予以调整。
十、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收入×100%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坏账率
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额(或年贷款额、年担保额)×100%
十二、项目成本控制率
项目成本控制率=项目实际成本÷项目计划成本×100%
十三、人均净利润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总额÷企业职工人数
十四、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十五、特定工作任务
指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特定的、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根据任务性质、完成情况计分。
十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的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一)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考核值需调整的事项包括:
1.政府投资:政府对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2.无偿划入:按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3.资产评估:因投资等原因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4.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5.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6.资本溢价:企业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7.财政补贴:因收到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8.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9.改制上市:因上市而涉及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10.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县国资办确认的其他增加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二)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减少考核值需调整事项包括:
1.无偿划出:经批准将资产划给其他企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2.改制支付: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及非统筹费用等改革成本支付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3. 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4.资产评估:因投资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5.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6.消化潜亏:经核准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潜亏挂账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7.灾害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8.上缴收益:按规定上缴收益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9.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动影响利润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10.改制上市:因上市而涉及的所有者权益减少;
11.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县国资办确认的其他减少因素等。
(三)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1.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2.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3.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4.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 遂昌县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遂政办发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