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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9〕60号
索引号:2662104/2019-68661 生成时间:2019-12-05 10:15:46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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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遂昌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方案》(遂委办发〔2019102号)等文件规定,为完善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遂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或财政局独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遂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投集团”)、遂昌县两山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两山集团”)、遂昌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控集团”)、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建投公司”)、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经投公司”)五家国有核心企业。

第四条  国有企业监管:

(一)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二)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原则。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实现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三)  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促进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国资办职责: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可以将出资人部分职责委托有关部门、企业履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四)审核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

(五)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参与出资企业利润分配,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七)负责五大集团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监督工作;

(八)履行出资人其它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宏观调控、行业规划、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在技术标准、规范服务、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融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融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结算等。

第八条 各部门协同职责: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年度考核;县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国有企业人事和劳动用工、薪酬分配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部门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巡察;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党建及干部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中的县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四)县发改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概算审查审批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国有企业员工招录工作,参与制定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和调控职工工资总体水平;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监管;

(七)县信访局:负责对国有企业信访维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对国有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国有企业职责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一)对其出资企业或受托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二)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并承担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负责制定全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与全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六)依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破产等重大事项;

(七)按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职责: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报县国资办;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董事会集体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决策。

 

第四章 登记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由相关单位提出,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新设立企业的公司章程报县国资办批准。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股权、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县国资办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变更。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国有企业应引用市场竞争,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计划于年初提出,报县国资办批准,由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核定总量范围内进行人员优化调整。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人员退休年龄及流程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返聘已退休人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的人员应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国有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非国有企业兼职和兼薪。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管干部由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命;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办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做好印鉴保管。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账户实行严格管理,一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账户,日常运营经费账户与工程项目账户分开,不得混用。需新设立账户的,报县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在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办根据批复的各国有企业预算,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工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各国有企业根据预算总额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指国有企业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审批;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逐级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二)其他国有企业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审批;单项资产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

(三)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房屋、土地、车辆、构筑物及单项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国有企业房屋、土地、车辆、构筑物及单项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委托国投集团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出租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形式,招租项目应委托具有资产交易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实施前国有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市场调查、询价等前期摸底工作,确保租赁底价设定合理。

第三十一条  招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章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国有股权转让和其他国有资产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账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转让,不包括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的在产品、产成品及商品等的销售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有股权转让须由实施转让行为的企业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报县国资办(非五大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直接报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集团公司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备案;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逐级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二)其他国有企业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备案;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审批;单项资产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转让财产;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它单位的资产;

(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以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首次转让交易披露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果底价在评估价的100%-90%的,须报经县国资办同意;如果低于评估结果的90%的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大宗资产划转等重大调整事项,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投融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的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大额资产投资。

第四十三条  股权投资,主要指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现金投资等形式形成的国有股权,简称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要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切实保障国有股权益,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或对子企业增资,必须报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要依据《公司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一)列入县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列入县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及其他投资行为:

1.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办备案;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2.其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备案;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审批;投资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商品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债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担保公司除外)和借款仅限于国有企业之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除此之外不得对其他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任何担保和借款。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各集团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和担保1000万元以下,报县国资办备案;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二)集团公司对外融资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办备案;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县政府审批;其中,经投公司直接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三)其他国有企业融资50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办审批;融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量力而行、程序合法的原则。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捐赠外,原则上不对外捐赠。

 

第十章 党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管理新模式。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纳入公司章程,确保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国企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教育、党性教育、法治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等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章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国资办按照国有企业的业务性质和经营特点,分别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收益,上缴情况列入年度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县国资办、纪检监察、人力社保、审计、财政和税务、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日常监管,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各种监控制度。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一条  县国资办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有企业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情节轻微的,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监管。

第六十七条  县国资办或财政局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视同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管理。

第六十八条  金融企业开展业务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以及省、市、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属国有企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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