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蔡源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 条办法”要求以及《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36号)和《遂昌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遂农函[2018]5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订《蔡源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遂昌县蔡源乡委员会
遂昌县蔡源乡人民政府
《蔡源乡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发展优先,兼顾运行管理,强化监督。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合理使用。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章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四条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 通讯费、差旅费、村级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及培训费、报刊费、日常办公费及福利费等。
第五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村报账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按适当比例确定;其他村干部一律按实际误工开支,不得实行固定补贴。误工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误工工价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不得突破省农负办每年核定(以省农负办下发文件为依据)的标准。村计生员、村社保员、村网格员、村邮员等享受财政补助人员从事本职业务时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误工报酬。
第六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村集体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超量购置办公用品。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政府部门和乡机关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培训会、节庆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和乡乡街道列支。
第七条 规范通讯、交通差旅费。村主要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的通讯费实行限额补贴。通讯费补贴标准: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900元。各村具体补贴标准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交通差旅费:在本乡开会、办事不得报销交通费。因公外出(离开本乡所发生的交通差旅开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执行,不得再额外报销餐费。各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第八条 规范招待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和乡机关下村开展公务活动和村级公务(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一律实行“零招待”。村级公益事务(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20元/人次/餐)、村级商务(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50元/人次/餐),不得列支烟酒。
第九条 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村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性内容、 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事先召开村董事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研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政府批准,凭乡政府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销费用,不得报销餐费。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乡政府审批手续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规范报刊订阅。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 131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年收入在50万以下的村,人口1000人以上,报刊费限2000元以内;人口1000人以下,报刊费限1500元以内。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报账时附审核单及相关票据入账,凡超过限额、无审核单的,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赞助。
第三章 福利费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量入为出提取福利费。村级福利性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促进发展、保障运行”的原则,支出应与村当年经常性收入相适应,在留足发展资金,提足公积公益金后,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剔除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村级运转经费等上级有规定明确用途的补贴收入)按标准提取福利费。
(一)上年末没有净收益的村,不得提取福利费;
(二)上年末有净收益,且负债期限没有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50%的福利费,不低于30%的发展基金,不高于20%的分红;
(三)上年末有净收益,但有负债期限超2年以上的村,先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在剩余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归还历史欠债,提取不高于30%福利费。
第十三条 提取福利费程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在年初提出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支出项目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方案须先报请所在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一)重阳节老人慰问;
(二)发放老人(月度、季度、年度)现金补贴;
(三)村级春晚所需灯光、音像、化妆、道具、服装等费用,不得发放春晚礼品、误工、演出费等费用;
(四) 军属慰问,慰问金额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年;入伍新兵和新考取“双一流”重点大学本科生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元/人;
(五)居家养老补贴村级支出金额不得超出上级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资金的30%,不得在居家养老补贴支出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用作其它用途;
(六)突发性产生困难的农户补助标准最高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年;
(七)其它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违反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福利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不能在提取福利费中支出:
(一)村级群众组织活动费用;
(二)除春晚以外的其他演出和活动费用,如人戏、木偶戏等;
(三)妇女三查支出、村民健康检查等费用;
(四)商业性保险支出;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各级农村三资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和职责
第十六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本实施细则,把握政策界限,不断深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化管理工作。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尤其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时不得优亲厚友,严禁少数人决策、违反程序决策。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第二责任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审核;村级报账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村干部因违反“三资”管理规定,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4日发布的《蔡源乡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蔡政[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