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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生成时间:2020-01-22 11:36:1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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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

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

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绩效,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18〕53号)、《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遂政办发〔2018〕54号)、《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遂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是指对交通、水利、建筑、市政、景观、旅游、信息化、资源、农业农村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投资强度定一个指导性价格,作为同类项目设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促使相关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等环节的投资控制,有效提高项目单位投资绩效。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旨在通过指导性价格规定,引导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时,除考虑使用功能、外观形态外,主动考虑经济因素,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招标控制、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内容参照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投资控制。发改、财政、经济商务、交通、建设、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后续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绩效。

第二章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控制

第六条  交通项目根据技术等级和建设内容不同,确定指导性价格(因线性项目情况复杂,对拆迁征地等费用无法测算),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水利项目按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山塘水库除险加固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建筑项目按教体、卫生、安置房等工程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政项目按市政道路建设、给排水工程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景观项目按城市主要公园、广场、城市街头及背街小巷绿地、城市道路绿地、滨水河绿地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旅游项目按绿道、普通骑行道、彩色沥青骑行道、新建游步道、古道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按软件、硬件、服务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资源项目按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林区竹林道路、垦造耕地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高标项目按灌溉、道路工程等类别确定指导性价格,作为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列入省、市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针对建设方案、设备和主要材料、后期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编制投资估算及明细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包含明细)。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由发改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审批。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七条  预算须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量清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清单特征描述、用材品质档次、工程量计量、措施费内容(方案)、规费和税金标准等。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与受托的设计、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内部审核人员,从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等投资控制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投资控制或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县发改局以及县财政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限期纠正。

建设单位未经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由县发改局以及县财政局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有前两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或者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中的指导性价格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可根据物价的上涨或下跌在半年度以上适时作相应浮动。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