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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昌县民办学校报备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生成时间:2020-10-15 15:03:08 发布机构: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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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流通方式,加强报备员额内教师管理,根据《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834号)和《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浙教人〔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遂昌县民办学校报备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10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遂昌县教育局。   

联系人:雷巧菁 

联系电话:0578-8132599 

邮寄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79号 

邮箱:jyjbgs2@163.com

附件:遂昌县民办学校报备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民办学校报备员额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流通,加强报备员额教师管理,根据《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8]34号)和《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备员额,是指非财政供养的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的原则,结合遂昌教育实际,按规定程序核定编制报备员额。根据民办学校运行情况及主管部门考核评估等情况,对员额配备进行动态调整。民办学校注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报备员额编制。

第四条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要求,民办学校报备员额实行实名制管理,在总量内申报员额使用计划,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确保员额与实有人员一一对应,便于用编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的进入,县内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入聘;非在编在岗人员进入报备员额管理需严格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公开招聘。

第六条 民办学校报备员额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现有在民办学校支教的在编在岗公办老师首次整体转为报备员额管理。如要求回公办学校任教,需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经确认近三年考核合格,由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按交流调动程序统筹安排,按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职级予以聘任(岗位预留)。新招入报备员额管理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同类公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实行正常退出机制。民办报备员额人员因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再从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将其退出民办报备员额管理。

第八条 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比例确定。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有关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工作人员执行。

第十条 原公办学校事业身份转入的报备员额人员聘用后,其基本工资比照公办学校同等条件人员同步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报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并建立档案工资。

第十一条 原公办学校事业身份转入的报备员额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规定参保,并同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报备员额人员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关系。

第十二条 原公办学校事业身份转入报备员额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招聘报备员额教师,由用人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报备员额编制总量内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

选聘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有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选聘程序

1.用人学校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选聘对象进行考核。

2.用人学校依据选聘对象考核结果,拟定选聘人员。

3.选聘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审核,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在报备员额编制控制数内,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公办学校正式在编人员,经用人学校考核,报教育局同意可直接聘用为报备员额人员。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民办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公派在民办学校支教的报备员额教师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由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统筹安排岗位;民办学校自主招聘的报备员额教师,聘用合同终止,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发文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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