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遂昌县中小学
校舍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成技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校园校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现将《遂昌县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含局机关、直属单位、成技校、幼儿园,下同)校舍建设项目(含校园及附属设施项目和大中型校舍修缮项目,下同)的管理和校舍(含校园及附属设施,下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临时新增的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公办学校的校舍管理。非政府性教育投资项目和民办学校的校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教育局确定分管领导,设立校舍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校管中心),负责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和校舍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为项目建设单位(新建学校项目和搬迁学校项目除外),校长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并组建项目管理组(以下简称项目组)。项目组设组长一人,全面负责项目组工作。项目组成员人数及专职与否根据项目大小而定。
新建学校项目和搬迁学校项目,由县教育局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组长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负责制订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和招标工作,做好项目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校管中心指定的时间做好下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校管中心在梳理、汇总各校下年度投资项目的基础上,提出教育系统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经教育局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与发改、财政部门对接,争取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下达投资计划后,教育局将转发至相关学校,学校据此开展下列工作:
(一)项目赋码(发改局);
(二)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环保审批(环保局);
(七)水保审批(水利局);
(八)节能评估和审查(发改局);
(九)地质勘探(勘探单位)
(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设计单位)和审批(发改局)
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或拥有其他经县级层面决策凭证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上级用地、资金等政策的项目有要求的除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十一)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建局);
(十三)防雷审核(气象局);
(十四)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
(十五)人防审核(人防办)
(十六)消防审核(住建局);
(十七)预算编制和审核,预算审核必须通过《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系统》完成,业主应登录管理系统并准确填写项目有关信息,根据流程进行操作(详见《遂昌县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及送审若干规定》)。
第九条 勘察、设计(含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咨询(含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编制,认真审阅初稿,及时沟通,讨论修改意见,避免出现大的遗漏或错误。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等初稿编制完成后,必须报经校管中心就建设规模、估算、概算及建筑的科学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定稿报批。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设备材料采购都应当公开招标。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6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 号)等文件执行。小额项目按遂政办发[2019]57号《遂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草案必须报经校管中心就工程款支付办法、违约处理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条件的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中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并对中标企业的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监理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好施工场地通路、通电、通水,为开工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协调和服务,解决和处理好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对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监理程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需变更的,必须按审批权限事先做好审批,并做好设计、签证等变更台帐。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监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跟踪旁站监理和全过程监理工作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审查施工记录和试验检测资料和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好基槽、钢筋等关键部位验收、基础验收和主体结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严格控制施工进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月(周)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的计量和支付管理,实行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计量的方法,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现场计量准确,工程计量做到不漏计、不重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对阶段工作有安排、有总结、定期不定期向校管中心书面报告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掌握施工单位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支付情况,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账管理民工工资。
第七章 造价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美观、节俭的原则开展规划和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造价。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施工图和预算以外的施工内容。确需增加的,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教育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按遂政办发[2018]54号《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必须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进度(形象进度或工程量)分批拨款,严禁超支。工程款必须经校管中心审核后才能支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做好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其中结算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县财政部门招标入围的中介单位进审核。结算资料必须报经校管中心初审后通过《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系统》再办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经教育批复后送财政局备案。未经审核不得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决算审计后预留审计价款2.5%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经使用2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规划、消防、防雷等单项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教育局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校管中心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房屋权属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登记。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文件要求,不得缺项。工程竣工结束后,档案移交校管中心进行集中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