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撤回 部分被许可人人工繁育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因梅花鹿、鸵鸟等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棘胸蛙、黑斑侧褶蛙等物种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拟决定依法撤回5家被许可人人工繁育行政许可决定。现将拟撤回许可决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公告期为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姜晓珍,联系电话13735986860)
附件:拟撤回许可决定名单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