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现制定《遂昌县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
遂昌县司法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的职能作用,推动行政复议专项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协同开展,共同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抄告,是指县行政复议局在办理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时,定期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县行政复议局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为多个的,多个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一起抄告。
第四条 抄告应详尽填写《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单》,并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单》应载明:案号、文书名称、抄告单位、受抄告单位、抄告时间和备注等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单》加盖县行政复议局公章。
第五条 县行政复议局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单》备注栏中如实填写:
(一)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处理范围的不当情形的;
(二)被申请人不答复或者不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
(三)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提供证据材料,或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目录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经限期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
(六)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县行政复议局确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的相关工作,并建立专门工作台账。
第七条 县行政复议局应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
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书样本
遂昌县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书
复(2020)抄字 号
案号 | |
文书名称 | |
抄告单位 | |
受抄告单位 | |
抄告时间 |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