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2020年12月10日
抄送:县卫生健康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办公室 2020 年12月10日印发
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全面推进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建设,切实维护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特成立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杜维涛
副组长:林家成 潘来根 孙顶旭 杨 弘
成 员:张志明 上官日红 雷根芽 吴振晖 曹烨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孙顶旭同志担任,曹烨晔为联络员,廖小青任控烟巡查员,各科室负责人兼任控烟监督员。具体工作制度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有关规定并推动实施,组织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建设自评验收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分工
(一)开展控烟监督巡查。负责部门:局办公室。
(二)开展控烟宣传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局办公室。
(三)开展劝阻吸烟、戒烟等技能培训。负责部门:局办公室。
(四)开展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建设考核奖励和批评教育。负责部门:局办公室、局机关党支部。
(五)开展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建设效果自评工作。负责部门:局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原则上在每年初召开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部署下一步工作。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在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个季度召开 1 次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相关会议。
附:1. 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管理规定
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吸烟区管理办法
附件1
无烟生态环境遂昌分局管理规定
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机关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所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机关办公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四、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机关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机关各科室(队、站)不得接受烟草赞助。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职工给予表扬。
八、干部职工不得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 1 次通报批评所在科室(队、所);一年内累计发现 3 次及以上,取消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科室(队、所)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九、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十、干部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一、各科室(队、所)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本科室(队、所)控烟工作。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578-8511095。
十四、志愿戒烟人员可到遂昌县人民医院戒烟门诊咨询就诊戒烟。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一、考核
全面禁烟是我局创建无烟机关的一项重要举措,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我局控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控烟办公室在无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无烟工作,每月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检查各科室无烟制度的执行和无烟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要求及时整改。
二、奖励
1.设立“优秀无烟科室”奖。在各级检查中未发生违反控烟相关规定,达到无烟标准的科室,年度奖励300元。
2.对于成功戒烟人员,年度给予200元奖励。
三、处罚
1.全体干部职工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向局工会上缴罚金(起始额度为5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上缴罚金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月累计);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各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的干部职工有教育监督责任,若干部职工在本科室内违反控烟规定,相关班子成员要及时对其进行劝阻。
3.各科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检查发现科室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每月累计。
所有上缴的罚金由控烟办公室根据每月检查结果汇总,报无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控烟办公室执行,同时将检查结果向违规科室反馈,并公布。
四、检查
监督巡查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无视单位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科室或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六、本制度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吸烟区管理办法
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2.5层后门外设立公共吸烟区,为广大烟民们提供安全的吸烟环境,如下安全管理规定请大家共同遵守。
一、吸烟区安全注意事项
1.请于规定吸烟区内吸烟,严禁其它区域吸烟。
2.烟头须熄灭并于吸烟区内指定灭烟槽投放,严禁乱丢烟头。
3.请勿将垃圾(纸巾、烟盒、饮料瓶等)丢入灭烟槽与烟头混放。
4.现场消防设施请勿破坏共同维护。
二、吸烟区人员纪律
1.吸烟者请在吸烟区域内吸烟,超出规定区域视为在非吸烟区吸烟行为。
2.请勿用烟头破坏栏栅、地面、墙面、遮雨棚等公共设施。
3.非烟蒂等垃圾请投放吸烟区外指定垃圾桶内。
4.为维护吸烟区整洁良好的环境,请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吸烟区安全纪律管理规定,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吸烟区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