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和规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自身文化特色、依托周边特色景观,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遂昌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增加不超过最高数量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二、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开设民宿应当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附件中关于民宿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