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18〕1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工作解读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共九章二十六条。
(一)适用范围。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简称“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简称“旱改水”)和耕地质量等别提升等项目。
(二)基本要求。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有关规定。
1、垦造耕地。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林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2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5亩以上。
2、建设用地复垦。立项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10亩以上,单块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0.5亩以上。
3、“旱改水”。适用于立项前地类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旱地,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可调整地类且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认定为非水田的地类。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区块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亩。
(三)建设标准。整治项目的田间道、耕作层、地块宽度、田(地)坎高度、排灌水渠布置等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
(四)立项程序。项目立项需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请、材料公示、踏勘初审、测量设计、县级评审论证、立项审批等环节。
(五)项目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查、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进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材料必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竣工验收程序。项目验收需经过乡(镇)街道初验、县级评审验收、省市抽查复核验收等环节。
(七)资金使用。
1、垦造耕地项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必须先进行测量、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方案,根据预算审定价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施工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结算资料,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价单位审核,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后,按结算审定价支付。
政策处理费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旱地4000元/亩、水田5000元/亩计算总额包干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策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政策处理方案予以实施。
垦造耕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按新增旱地面积2000元/亩、新增水田面积3000元/亩支付,村级工作经费按新增旱地面积1500元/亩、新增水田面积2000元/亩支付。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采取指标收购方式。指标收购价格:复垦为水田每亩20万元,复垦为旱地每亩18万元,复垦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3万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复垦为园地每亩18万元,复垦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3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工程施工费、村级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资料组件报备入库和相关税费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建筑物占地部分):项目立项前有建筑物的或因异地转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大搬快聚、自然灾害等原因已提前拆除的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空地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
3、“旱改水”项目。“旱改水”项目采取指标收购方式结算,指标收购价格按“旱改水”提升面积6万元/亩。项目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工程施工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村级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和相关税费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实施。
4、中介单位和其他费用。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项目测量、设计和工程监理,相关中介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入围名单中选择,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项目现状测量费、竣工测量费、设计费、可研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项目审计费、方案评估编制费、工程质量检测费、项目预决算审价费、土壤检测费、地力评定、项目种植验收委托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项目组件报备入库等费用,未列入包干的按实际发生列入土地整治成本。
(八)耕种补助和拨付。项目种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验收和补助款的拨付。
1、垦造耕地。新增耕地(包括旱地和水田)必须及时种植粮食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
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000元/亩的资金补助。
水田地块: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的资金补助。
2、 建设用地复垦。复垦新增旱地和水田必须及时种植粮食作物,新增园地必须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
旱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1000元/亩的资金补助。
水田地块: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资金补助。
园地地块: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500元/亩的资金补助。
3、“旱改水”。必须种植水稻或水生作物,种植补助期为3年。按时种植的给予种植业主每年不高于2000元/亩的资金补助。
(九)资金拨付。资金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村级、设计单位、测量单位等费用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1、垦造耕地项目政策处理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后,按规划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支付70%;项目完成竣工结算拨付剩余部分。
2、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项目完成竣工结算、通过市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一年度种植验收意见的,支付20%;另10%作为工程余款,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二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三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
3、“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收购款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县级验收后支付40%;通过市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一年度种植验收意见的,支付20%;另10%作为项目余款,通过省级复核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二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并附农业部门第三年度种植验收意见支付5%。
4、垦造耕地村级工作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80%,完成竣工结算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
5、垦造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在县级验收合格后预付80%,完成竣工结算附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剩余部分。
6、垦造耕地监理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支付 60%;项目完成竣工结算支付30%,通过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支付剩余部分。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工作经费,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予全部拨付。
(十)修复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修复资金用于项目质保期外(质保期为县级验收后2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毁工程的修复。项目工程修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上报拨付。
(十一)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遂昌县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办法(修订)》(遂政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