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丽水”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丽政办发〔2015〕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到2016年底,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中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县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可聘请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三、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要求
(一)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2.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律师应取得执业证书,并且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法律服务工作五年以上;
3.熟悉民情、社情和行政管理,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县政府聘请专家、律师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进行聘任。各单位自行决定聘任法律顾问,聘任前应当分别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意见。聘任、变更、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自聘任、变更、解聘之日起15日内报县法制办备案。
(三)聘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结合专家、律师的业务专长,择取一项或多项工作与受聘专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可连聘连任。
四、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按照职责范围或聘任合同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下列工作:为政府及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签订等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学法和执法人员培训授课;办理政府及其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制机构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专家、律师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争议化解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注重发挥专家、律师等在政府联系群众中的桥梁作用。
五、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一)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或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制度。县政府及各单位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县政府工作会议,视会议议题的内容决定是否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并由县政府法制办落实参会人员。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例会和座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政府法制机构或聘任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便利,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法制机构就政府法律事务提出办理意见时,应当客观、真实反映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和评估制度。各单位每年度要对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要适时组织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交流、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各单位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聘任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评价原则上按年度进行,主要考评指标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德、能、勤、绩表现,重点在于工作实绩。
六、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保障措施
(一)机制保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司法局负责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选聘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
(二)经费保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从聘任单位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聘任单位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按次或按年向其支付合理报酬。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